新浪财经讯 5月10日消息,福建保监局今日公布对华安产险泉州中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安产险泉州中支下辖石狮、永春营销服务部存在劳务费列支不真实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327467元,被处以21.5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3名相关责任人被警告并被罚共计10.5万元。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8〕11号)
闽保监罚〔2018〕11号
当事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产险泉州中支)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东路南段
主要负责人:王家进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安产险泉州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华安产险泉州中支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华安产险泉州中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安产险泉州中支下辖石狮、永春营销服务部存在劳务费列支不真实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327467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华安产险泉州中支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华安产险泉州中支处以21.5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8年5月9日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8〕8号)
闽保监罚〔2018〕8号
当事人:吴厚昌
身份证号:3504261973031xxxxx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东路南段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产险泉州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吴厚昌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吴厚昌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安产险泉州中支下辖石狮、永春营销服务部存在劳务费列支不真实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327467元。
吴厚昌作为华安产险泉州中支时任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华安产险泉州中支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吴厚昌予以警告,并处以4.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8年5月9日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8〕10号)
闽保监罚〔2018〕10号
当事人:庄严
身份证号:3505211975092xxxxx
地 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环岛帝标小区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产险泉州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庄严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庄严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安产险泉州中支下辖永春营销服务部存在劳务费列支不真实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159287元。
庄严作为华安产险永春营销服务部时任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华安产险泉州中支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庄严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8年5月9日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8〕12号)
闽保监罚〔2018〕12号
当事人:林治国
身份证号:350525197702xxxxxx
地 址:福建省石狮市嘉禄535号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产险泉州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林治国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林治国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华安产险泉州中支下辖石狮营销服务部存在劳务费列支不真实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168180元。
林治国作为华安产险石狮营销服务部时任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华安产险泉州中支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林治国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8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