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5月10日消息,上海保监局今日公布对于阳光财险上海分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光财险上海分公司存在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行为,被警告并予以处罚合计41万元;相关责任人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具体来看,阳光财险上海分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利用保险代理人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阳光财险上海分公司存在将公司车险直接业务虚构为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被处罚款13万元。
二、给予投保人或被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阳光财险上海分公司车险网电销业务中存在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赠送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被处罚款6万元。相关责任人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三、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阳光财险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与中利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销售”)开展业务合作,并签订了代理合同。中利销售注册地为北京,截至2017年6月30日,该公司并未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属于超出核准的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公司被处罚款22万元。
以下为处罚决定书原件:
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8〕7号)
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广中西路777弄55号启迪大厦9楼
主要负责人:王晓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利用保险代理人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你公司存在将公司车险直接业务虚构为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
二、给予投保人或被保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你公司车险网电销业务中存在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赠送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
三、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你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与中利保险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利销售”)开展业务合作,并签订了代理合同。中利销售注册地为北京,截至2017年6月30日,该公司并未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属于超出核准的经营区域从事业务活动。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代理合同、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相关业务、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你公司存在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罚款13万元。
你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罚款6万元。
你公司存在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处罚款22万元。
综上,责令你公司改正,合计处罚款41万元。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所附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保监局
2018年5月4日
上海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保监罚〔2018〕5号)
当事人:王辰身份证号:31011319760813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上分”)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阳光上分存在利用保险代理人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阳光上分宝山支公司通过将直接业务虚构为上海伟闽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中介业务的方式套取费用。你作为宝山支公司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代理合同、阳光上分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相关业务、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阳光上分存在利用保险代理人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的违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给予你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所附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上海保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