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德生命人寿酒泉中支被罚25万元: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4日
新浪财经讯 5月14日消息,甘肃保监局今日公布对富德生命人寿酒泉中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富德生命人寿酒泉中支存在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违法行为,被给予罚款19万元;四名相关责任人被给予警告,并罚款合计6万元。
甘肃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布(处罚文号:甘保监罚〔2018〕4号)
当 事 人: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富德生命人寿酒泉中支)
住 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西大街19号蒂豪花 苑一号综合楼三楼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朱喜兰
当 事 人:何锦涛
身份证号码:62210219760115XXXX
职 务:时任富德生命人寿酒泉中支总经理
住 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铝业大厦XXXX
当 事 人:朱喜兰
身份证号码:62232319780501XXXX
职 务:时任富德生命人寿酒泉中支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
住 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东关街南关东路尚城华府小区XXXX
当 事 人:吴斌
身份证号码:62212619681001XXXX
职 务:时任富德生命人寿酒泉中支银保部经理
住 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祁连路XXXX
当 事 人:桑振国
身份证号码:62232219800716XXXX
职 务:时任富德生命人寿酒泉中支团险部副经理(主持工作)
住 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皋兰路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富德生命人寿酒泉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富德生命人寿酒泉中支、何锦涛、朱喜兰、吴斌及桑振国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富德生命人寿酒泉中支存在以下行为:
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富德生命人寿酒泉中支通过业务及管理费、银保客户经理提奖工资、团险客户经理提奖工资等科目虚列费用,用于客户退保补贴、银行网点日常维护、支付外部供应商欠款等事项,造成财务资料不真实。
时任富德生命人寿酒泉中支总经理何锦涛、继任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朱喜兰是对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富德生命人寿酒泉中支银保部经理吴斌、团险部副经理(主持工作)桑振国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富德生命人寿酒泉中支关于银保虚列费用情况的说明、银保虚列费用清单、虚列银保客户经理提奖工资情况的说明、相关激励方案兑现汇总表、虚列团险业务员提奖工资情况的说明、相关会计凭证复印件、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富德生命人寿酒泉中支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我局决定对富德生命人寿酒泉中支给予罚款19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何锦涛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对朱喜兰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对吴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对桑振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付款凭证复印件(注有当事人名称)送我局备案。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甘肃保监局
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