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财经评论 >> 正文内容

企业降负担需要新思维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5日

    日前,住建部、财政部、央行三部委发布《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通知》指出,为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将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各地区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
 
    2016年出台的《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要求,调整缴存比例,一律不得超过12%;控制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同时,还要求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具体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另外,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暂缓缴存。
 
    今年的通知除了将上述“阶段性”措施的执行期限延长两年之外,还有一个特别之处——规定了一个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最高不得超过12%,具体由各地区确定。中央部委明确5%是下限,将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可能会在一些企业中得到实施。2016年的通知虽然允许地方阶段性降低企业缴存比例,但对降到什么程度算是低并没有指标,因而可操作性较弱。相较于12%,8%算较低水平,而这是很多企业实际执行的缴存比例,那其实就没有太多可以降低的空间。如果说2016年的通知主要是起到了“限高”的作用,今年的通知则会起到“拉低”的作用,一部分按8%比例缴存的企业可能会改为5%。有人预计,这个措施可为企业减负约300亿元。
 
    阶段性降低企业“五险一金”缴费比例是降低企业非税负担的重要措施,可以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降成本”列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要任务之一,减轻企业税负、降低企业非税负担的措施不断出台。2016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还有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失业保险总费率等,同样是暂按两年执行。今年4月,这些阶段性降费措施的期限获得了延长,但只有一年,而阶段性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期限延长了两年。延长期限不同,部分原因是社保缴费和公积金缴存在性质上有一些差别。
 
    虽然社保和公积金都是职工的福利,但职工从社保中获益要等到退休之后(养老保险),或时间不确定(如失业保险),而从公积金中获益基本上就在眼前,很多职工都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生活开支,公积金实际上就是他们的一部分可支配收入。一些人在计算税后收入时,将公积金缴存也计算在内(包括企业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因此,如果企业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的“可支配收入”就会相应减少。那么,可以说,通过降低企业公积金缴存比例“降成本”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是以减少职工利益为代价的。在这样的“降成本”措施中,为企业降成本和维护职工利益,是有一定矛盾的。
 
    推而广之,类似的矛盾其实也存在于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中,只是由于职工从社保中获益要在很长一段时间之后,这种矛盾不会很快显现出来。但相关部门很清楚其中的利害,因此,对于降低企业社保缴费非常谨慎,一直在核算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水平,以确保社保基金的稳健运行。地方政府要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也被要求量力而行。这种谨慎还可以从“阶段性”这个概念看出来,2016年的社保降费措施期限为两年,今年的社保降费措施期限减少为一年。
 
    不但降低企业非税负担会遇到这种矛盾,减轻企业税负也会有一些顾虑和取舍。因为财政支出具有一定的刚性,减少企业税负会导致赤字扩大或居民部门的税负增加。最近几年个税起征点没有因为居民收入的增长而提高,居民部门的税负实际上是增长的。根据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将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而今年为企业减税的力度仍然很大,这会对财政收支平衡形成一定挑战。
 
    减税降费目前是降成本的主要措施,但经过这些年的大力推进,其实空间已经有些缩窄,遇到的约束会越来越多,例如降低企业公积金缴存比例可能会直接导致居民可支配收入增长减速。在这样的情况下,降成本可能需要新思维、新举措。实际上,降税费不是降成本的全部内容,降成本不等于降税费。降低要素成本,从而使经济运行成本系统性地降下来,可能是下一阶段的关键,这包括降低房价(房租)水平、融资成本,以及抑制劳动力成本的被动上涨。

分享: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责任编辑:张春明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