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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人寿福建分公司3名高管被罚6.5万元:财务不真实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16日

    新浪财经讯 5月16日消息,福建保监局近日公布关于英大人寿福建分公司3名高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英大人寿福建分公司存在多处财务不真实的违法行为,3名相关责任人被警告并处罚金共计6.5万元。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8〕20号)
 
  闽保监罚〔2018〕20号 
 
  当 事 人:王水锋
 
  身份证号:350125198711xxxxx
 
  地   址:福州市乌龙江南大道康桥丹堤67号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人寿福建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王水锋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王水锋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英大人寿福建分公司存在财务不真实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171509元。
 
  王水锋作为英大人寿福建分公司时任银保部副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英大人寿福建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王水锋予以警告,并处以3.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8年5月9日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8〕23号)
 
  闽保监罚〔2018〕23号 
 
  当 事 人:张志斌
 
  身份证号:350402197407xxxxxx
 
  地   址:福州市新权南路12号金福商厦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人寿福建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张志斌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张志斌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英大人寿福建分公司存在财务不真实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8162元。
 
  张志斌作为英大人寿福建分公司时任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英大人寿福建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张志斌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8年5月9日
 
  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闽保监罚〔2018〕24号)
 
  闽保监罚〔2018〕24号 
 
  当 事 人:林青
 
  身份证号:359001197501xxxxxx
 
  地   址:福州市新权南路12号金福商厦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英大人寿福建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林青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林青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英大人寿福建分公司存在财务不真实的违法行为,涉及金额163347元。
 
  林青作为英大人寿福建分公司时任分管银保业务的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英大人寿福建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林青予以警告,并处以2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8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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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财经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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