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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员工股股东递出首份诉状 起诉人数可能继续增加

来源:羊城晚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0年03月26日

  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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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羊城晚报记者李青报道:羊城晚报记者昨日独家获悉,手握6.2万股新豪时权益的平安员工股股东王春茂已于本月22日在北京递交首份起诉状,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和新豪时告上法院。从集结深圳平安总部与中国平安谋求协商,到寻求法律途径,中国平安员工股纠纷事态进一步升级。

  原计划14人联名上告

  王春茂,平安员工股股东维权北京地区领头人,前平安寿险营销人员。1996年至2000年,王在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以寿险营销主任身份出资购买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认购价格统一为每股1.76元,股票合计:62000股。股份编号为000002959、0000024830、0000019426。本月22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出的一份起诉状,令王春茂成为状告平安的平安员工股股东第一人。

  “这本来是一份14名北京地区平安股东的联名起诉状”,王春茂向本报透露,但在向法院递交诉状的过程中,法院表示,这样的联名起诉无法受理,需由每个原告单独起诉,再由法院决定是否合并审理。王春茂于是单独递交了自己的诉状。

  不过,这似乎并不是一条平坦的道路。

  “3月22日,递交诉状后,法院下发了立案通知书并收取了相关费用”,王春茂称。不过,3月23日,法院又表示,无法立案。“理由是被告不成立,因为被告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不是承担责任的主体”,王表示。对此,王春茂的代表律师———北京京联律师事务所李志律师昨日向记者坦言,“十分困惑”。李志称,按照《民事诉讼法》,多名被告并列的情况下,只要一名被告的注册地在法院的辖区内,法院即有权受理。不仅如此,李志认为,法院尚未开庭,责任尚未认定,更不能以被告不是责任承担主体为由拒绝立案。

  王春茂称,计划近日向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相关立案说明,一旦法院维持现有裁定,将继续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人数可能继续增加

  据记者了解,以王春茂为代表的第一批准备与平安对簿公堂的平安员工股股东的核心诉求,依然是“请求法院裁定他们为中国平安合法自然人股东”。

  王春茂在其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中,强调了自己的股东身份。王称,新豪时与他手中的员工股是“非法代持”关系。原因基于两点:其一,新豪时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其无权对外发行股票,也无权发放股份成员证。因此,王虽然拥有写有新豪时公司的股权证,但王并非新豪时股东。其二,拥有新豪时股权证只能说明,王是中国平安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新豪时只是名义持股人。

  “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持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都是明确的。实际出资人才是股东权利的享有者。非法代持人不应享有股东权利。未经出资人同意而作出的种种承诺,如三年锁定承诺及分期减持承诺,属于越权行为。越权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王春茂在诉状中提出。

  王指出:“目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对非法代持人以法人名义持有的法人股确权到个人名下有明确禁止性规定。所以,请求法院判令原告(王春茂)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法自然人股东,合理合法。”

  李志表示,北京地区另一群50多人的平安员工股股东正计划委托他与平安较劲儿,“如果北京不能受理,这帮股东有可能直接到深圳打官司”。

  据记者了解,山东、上海等地平安股东也正在计划通过法律手段,与中国平安解决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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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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