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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保险河南分公司虚构中介业务 被罚款7万元

来源:新浪财经    作者: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9日

    新浪财经讯 5月29日消息,河南保监局近日公布对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浙商保险河南分公司”)的处罚决定。
 
  经查,浙商保险河南分公司存在虚构中介业务的违法行为。河南保监局决定给予浙商保险河南分公司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下为处罚决定书:
 
  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保监罚告〔2018〕9号)
 
  当 事 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浙商保险河南分公司”)
 
  住    所: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负 责 人:李玮 
 
  当 事 人:芦雁 
 
  身份证号:41010619XXXXXX0017
 
  职    务:浙商财险河南分公司营业部经理 
 
  住    所: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017年9月,我局对浙商保险河南分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浙商保险河南分公司存在虚构中介业务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浙商财险河南分公司所属开封、平顶山、安阳、焦作、漯河、周口等6家中心支公司将自身销售人员所做业务挂在浙商销售名下,涉及虚挂中介业务保费2958万元、手续费329万元。
 
  调查笔录,班子成员任命文件等相关证据证明,浙商财险河南分公司营业部经理芦雁对此负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浙商保险河南分公司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拟对浙商保险河南分公司责令改正,处21万元罚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拟对浙商财险河南分公司营业部经理芦雁警告,并处7万元罚款。
 
  当事人如对我局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至河南保监局法制处(郑州市郑东新区才高街16号902室)。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陈述权和申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浙商保险河南分公司、芦雁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联系人:张娜娜 赵雷
 
  联系电话:0371-63380656  0371-63389957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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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财经

责任编辑:张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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