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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扩至集团外

来源:北京商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09日

  7日,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表示,保险公司相互代理可不限于集团公司内部。此前在保险集团各产险、寿险公司内部交叉销售的模式将得到推广。

  早在2008年初,保监会就曾在《2008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要点》中表示,保监会将研究建立非集团框架内保险公司相互代理制度,并制定《保险公司相互代理管理制度》,只是这一计划在两年内并没有实质性进展。

  据了解,2007年保监会解禁产、寿险交叉销售限制,国寿 、人保、平安等同时拥有产、寿险公司的保险集团,纷纷开展产、寿险交叉销售。来自交叉销售的保费收入以迅猛之势增长。不过,从目前情况看,还仅限于集团内产、寿险相互代理的层面。

  尽管《通知》并没有对保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向集团外推进做更详细的说明,但一家寿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分析指出,允许集团外的保险公司进行相互代理业务很可能是寿险公司与产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不可能同为寿险公司相互代理业务。

  据介绍,由于产、寿险在保险责任与保障对象方面具有很强的互补性,通过相互代理,可以利用各自的资源和渠道为客户提供不同的保险产品和服务,实现共赢。此外,交叉销售还有利于节约成本,增强客户忠诚度。有关调查显示,购买两种产品的客户流失率是55%,拥有4个或更多产品或服务的流失率则近乎零。

  保监会规范互代业务的同时,也对集团内互代风险予以警示。《通知》指出,集团内部相互代理的风险较为特殊,应予以重点关注。相关公司应确保法律关系清晰、管控责任明确、财务核算和资金流向清楚透明。

  保监会还强调,保险公司利用中介渠道开展业务应确保服务质量,客户的正当权益不因此受到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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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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