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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实施领导干部问责制度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4日

    被免职领导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原职相当的领导职务

  本报讯记者张兰报道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充分发挥问责制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中国保监会依据中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实行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于日前正式印发至各保监局党委及保监会机关党委。

  《暂行办法》规定,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对象为保监会机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和保监局领导班子成员,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此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和其他相关手续。

  据了解,保监会机关部门领导被问责的具体情形包括:(一)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国保监会党委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履行保险监管职责不力,导致所监管领域发生特别重大事件、案件或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或者导致所监管领域市场秩序混乱,严重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的;(三)在行政许可、现场检查、行政处罚、信访投诉处理等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四)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五)因内部管理不力,致使本部门发生特别重大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六)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以及严重损害监管机构形象等失职行为的。

  对于保监局领导班子成员,《暂行办法》则特别规定,“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以及“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两种情形将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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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时报

责任编辑:肖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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