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4日
昨日,市民朱先生通过本报消费维权热线向记者反映,称其近日在赣州市金东路一酒店住宿时,停在酒店门口的摩托车被盗了,但店方却拒绝赔偿。
据了解,2月28日,朱先生骑着摩托车到赣州市金东路一熟悉的酒店住宿。按以往惯例,他将摩托车停放在酒店外公共人行道上,不料第二天却发现摩托车被盗了。他当即找到酒店的负责人,但店方表示,朱先生入住时并未说明他骑了摩托车,酒店对于朱先生停放摩托车一事并不知情,因此拒绝赔偿。于是,朱先生向赣州开发区工商局消保局投诉。
该局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发现朱先生将摩托车停放在酒店门外的公共人行道上,不属于酒店停车场,朱先生既无停车凭据,也未将停车事宜告知店方,朱先生摩托车被盗是自身原因造成的,与酒店无关。该局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入住酒店停车,务必将停车情况告知店方并向店方索取停车卡,以备出现问题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