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袁方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21日
本报讯 3月22日,某银行上海市欧阳路支行和福州路支行因无证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分别被上海保监局处以罚款5万元和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09年6月至11月期间,该银行上海市福州路支行、欧阳路支行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许可,擅自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并分别向相关保险公司实际结算手续费67466元和4910元。
根据 《保险法》第119条规定,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据了解,有4家保险公司的上海分公司,在与上述两所银行网点建立代理关系时,未能如实核查兼业代理人的合法资质,同样遭到罚款2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行政处罚。 (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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