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方华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09日
鼓励保险机构参与新医改基金管理 吴 焰委员(中国人保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裁):
建议在医保体系建设中,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树立科学、开放的思维,摒除大包大揽意识,充分调动政府可调控的社会资源,发挥商业保险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积极性。
进一步消除保险机制参与医保经办服务的制度约束,放宽准入限制,鼓励具备机构、网络优势的保险企业参与医保经办业务;从中央有关部门层面强化职能整合,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合并,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障体系。
支持和鼓励保险机构在基本的医疗保障基础上拓展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满足我国经济社会不平衡发展情况下多层次、多样化的社会医疗保障需求。
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其专业化的风险控制和资金管理优势,在开展新医改经办服务的同时参与新医改基金管理,形成“征、管、监”分离、相互监督制约的运作机制,在维护基金安全的同时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模式千差万别导致观望态度 任建国代表(山东省保监局局长):
从实践情况看,保险机构以受托管理模式为新农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提供经办管理服务,主要是在点上探索,各地模式也千差万别,政府职责、运营方式、管理费收取等方面的政策既不明确也不统一,绝大部分没有试点的地方政府和保险机构都采取观望态度,等待政策明朗,影响了这一利国利民措施的推行。
当前并没有将商业保险作为国家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管理手段来统筹考虑,商业保险机构尚无医疗保险数据的获取途径,缺乏对医疗机构诊疗过程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难以对参保人员的道德风险进行有效管控。
运用商业保险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是一项体制创新,需要政府主导、政策支持、各部门协调推动,目前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比较困难,制约了此项工作开展;一些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还存在利用垄断资源向保险机构索要或提取费用的问题,往往导致保险机构经营效益不佳,可持续发展能力下降,参与积极性受到影响。
商业保险为“全民医保”增加供给 刘京生委员(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
企业和单位应依法做到职工应保尽保,社区应发挥了解区内人口状况的优势,加大补保和续保的工作,医院可协助检查漏保人员和重复参保人员。
商业保险是政府从事社会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可利用的重要社会资源,政府可以利用保险业全国性的网络机构、专业化的管理队伍、市场化的服务体系,提高商业保险的参与度,提升全民医疗保障的供给能力和覆盖比例,确保公共服务的质量和行政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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