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王琳琳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13日
2017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金融机构推广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央行通过资金支持,引导中小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向小微、“三农”等领域倾斜,有效缓解中小金融机构合格抵质押物相对不足的困境,提升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整体能力和水平。这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部署和要求的题中应有之义,急需予以支持和引导。
推广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有利于盘活资产。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等获取银行间市场各类资格难度较大,对央行资金运用渠道相对有限。信贷资产质押方式的创新为其开启了新的“通道”,有利于盘活信贷资产,拓宽资金渠道。
有利于加强资本约束。2016年,人民银行完善对参与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体系,形成MPA、综合评价两类指标。MPA评级结果直接应用于央行对金融机构信用评级和综合授信额度,资本充足率和加强资本管理的重要性因此更加凸显。
有利于引导其调整优化信贷结构。一是从2016年起,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执行比同期限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低10个基点的利率,对于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吸引力明显。二是信贷政策导向效果的评估结果直接决定央行对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涉农、小微等信贷政策效果评估越好的机构,同等条件下获得授信额度越高。三是通过提高符合政策导向信贷资产的质押率,引导金融机构将信贷资源向涉农、小微等领域倾斜。
中小法人金融机构面临多重制约因素。首先是技术储备不足。一是系统建设相对滞后。央行评级系统目前通过省级金融业网间互联平台向法人金融机构开放,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因系统建设滞后,在系统接入方面难达标准。二是业务人员综合素质仍需提高。央行评级系统采集信贷资产信息涉及企业财务、经营各类指标,需金融机构自行录入,多数中小法人金融机构现行系统无法直接生成可用数据,需业务人员手工逐户录入,对业务人员提出更高要求。
其次是经营策略及行为限制。根据规定,金融机构应至少“按年度动态更新”企业信息,以保证质押“信贷资产池”的稳定性及有效性。从实际操作看,中小法人金融机构一般以发放短期流动性贷款为重心,尤其部分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地区,少数村镇银行短期贷款发放比例高达100%,不仅与借用再贷款的时点、期限存在错配,而且也易增加信息维护成本。
再次是管理制度不完善。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要求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预先备案合格信贷资产,而质押信贷资产是否合格与金融机构的押品管理、价值评估机制、定价机制等内部管理高度相关,其抵押率也由贷款的信贷政策导向、余期期限及匹配状况、担保有效性等因素决定,中小法人金融机构不具备优势。
加强资本约束及机制建设是重要基础。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必须将对资本约束的认识提高到战略高度,不断丰富、完善自身资本补充机制;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拓展金融市场业务,拓宽融资渠道,提高流动性管理水平;完善利率定价机制建设,提高利率风险管理意识及定价水平,实现与同业间的良性互动及竞争。
业务系统的建设及完善势在必行。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必须突破传统存贷业务的限制,更多参与同业间合作竞争,增强经营实力。通过自我开发或技术外包完善信息系统建设,提高业务人员系统操作水平等综合素质。完善系统管理模块设计,提高信贷资产押品管理方式的有效性。
合理有效的信贷结构是保证。中小金融机构应立足自身特点、地方特色,探索科学、稳健的信贷投放模式。一方面,发挥贴近农村、县域的区域优势,采取差异化经营策略,将经营重心立足于小微、“三农”企业,扩大信贷支持辐射面。另一方面,加大普惠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探索将各类产权、物权、经营权等纳入对“三农”、小微企业贷款的抵、质押物范围,拓宽对新型经营主体的资金支持方式。
资产质量的有效管理方式是关键。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应依托系统建设,探索建立、完善分行业或企业类型的信贷资产监测机制,及时关注向央行质押的“信贷资产池”质量变化情况,适时调换或补充信贷资产。探索对贷款抵、质押物的科学管理方式,科学评估其价值,及时进行估值调整,确保信贷资产质量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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