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夹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国内保险 >> 正文内容

寿险回归保障 与产品形态无关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高鸿    发布时间:2010年04月30日

  寿险回归保障 与产品形态无关关于投资型保险的思考之三

  虽然在保险理论上并没有关于寿险产品形态的概念,但现在人们一般把传统产品、分红产品、万能产品和投资连结产品(以下简称“投连产品”)称为长期寿险产品的4种形态。产品形态的划分标准,是准备金增值方式的不同,而不是保险责任不同。

  不少人认为传统产品是保障型产品,万能、投连产品是投资型产品,分红产品可以是保障型产品,也可以是投资型产品。寿险要回归保障,就应当降低万能险、投连险保费所占比重。

  这完全是一种误解。一种寿险产品属于哪种形态,与其是保障型产品还是投资型产品没有直接关系。

  传统产品、分红产品、万能产品和投连产品,虽然形态不同,但本来都是为提供保障而产生、而设计的,适合以保障为目的购买,都应该是保障型产品,只是在某些特殊的经济环境下,或者经过“去保障化”改造,适合以投资为目的购买,成为投资型产品。以下试说明之。

  1.传统产品。保险公司对传统产品的准备金按固定的保证利率计息,利率在保险合同订立时约定,以后不再变更。传统产品中的死亡保险,只能是保障型产品。传统产品中的养老金保险和两全保险,能否成为投资型产品,取决于对准备金计息利率的高低。如果对准备金计息的利率较低(大致相当于银行储蓄利率),即使去保障化,也不适合作为投资手段。但是,如果对准备金计息的利率较高,就适合以投资为目的购买,成为投资型产品。

  在银行较大幅度降低存款利率之前,购买利率较高的传统型两全保险、养老金保险,相当于办理了高息的储蓄存款。这种情况在1999年之前出现过。1999年6月保监会规定寿险保证利率不得超过年复利2.5%之后,传统产品的确不再可能成为投资型产品。但是,如果将来实行寿险费率市场化,保监会不再管制寿险保单的保证利率,那么高利率的传统产品仍然可能适合以投资为目的购买,成为投资型产品。

  2.分红产品。分红产品与传统产品的区别在于,分红产品对准备金除按固定的保证利率计息外,投保人还可享受分红,分红的多少由保险公司根据每年的经营状况决定,是非保证性的。所以,分红产品可以看作是传统产品附加分红利益,所有的传统产品都可以通过附加分红成为分红产品。

  分红的方式主要有:(1)增加保额,即把分红用于购买死亡保险,从而增加死亡给付;(2)抵交保费,即在缴费期内的分红,可以抵交部分保费;(3)现金分红。

  所以,分红只能增加死亡给付、减少所交保费,不会降低保障程度。一种传统寿险产品,如果是保障型产品的话,不会因为附加了分红就成为投资型产品。

  要使分红产品成为投资型产品,只能有意识地去保障化,即专门设计、开发保障程度非常低、适合以投资为目的购买的分红产品。

  3.投连产品。投保人所交保费扣除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后,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金额相当于准备金。个人账户的价值完全由其资产的市场价值决定,保险公司不提供保证。保险公司定期从个人账户扣除用于承担死亡给付责任的风险保费,扣除多少,由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年龄决定。

  投连险的死亡保险金额、保险费缴纳方式及金额在投保时约定。在产品设计上,无论保费采用期交方式,还是采用趸交方式,如果死亡保险金额远超过已交保费,是已交保费的若干倍,就有明显的保障功能,就属于保障型产品。反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时仅退还个人账户的资金或仅给付略高于个人账户价值的死亡保险金,就没有或几乎没有保障功能,属于投资型产品。

  4.万能产品。投保人所交保费扣除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后,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金额相当于准备金。个人账户的资金按保险公司的结算利率计息,结算利率由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业绩决定,但不低于事先约定的保证利率。

  万能产品的本来含义是缴费灵活,投保人可以随时缴纳任何金额的保费,前提是个人账户的资金足以扣除保险公司承担死亡给付责任所需的风险保费。如果这样,万能产品属于保障型产品,除非投保人认为结算利率较高,主动把万能产品作为投资手段运用,有意识地缴纳超过扣除风险保费所需的保费,以便满期时领取较多的个人账户资金。

  但现在市场上销售的万能产品,基本上都不具有灵活缴费的特征,或是趸交保费,或约定每年的保费缴纳金额,与投连产品不同的只是个人账户资金的增值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产品设计上,死亡保险金额远超过已交保费,是已交保费的若干倍,就有明显的保障功能,就属于保障型产品。反之,如果被保险人死亡时仅退还个人账户的资金或仅略高于个人账户价值,就没有或几乎没有保障功能,属于投资型产品。

  综上所述,传统产品一般情况下是保障型产品,但在某些特殊经济环境下,有可能被作为投资手段运用;分红、投连、万能产品,本来也应该具有明显的保障功能,是保障型产品,只有在产品设计时人为地“去保障化”,才成为投资型产品。寿险回归保障,需要解决的是产品设计环节的“去保障化”问题,与产品形态无关。

分享:

来源:中国保险报

责任编辑:

[版权与免责声明]

专题推荐

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详情]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本站声明 | 联系方式 | 征稿启事 | 评论须知 | 站点地图 | 会员登录
主办:赣州市普惠金融协会
指导单位:赣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赣州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赣州监管分局
Copyright© 2009-2012 www.gzjrw.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赣州金融网 版权所有.
请使用IE6.0以上版本或将浏览器设置为兼容模式浏览本网站
赣ICP备18016875号-1 赣公网安备36070202000326号 技术支持:红浩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