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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联手 保险产品禁打存款擦边球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舒芳静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4日

    “一年存10000,存5年,就可获得5万5本金和利息,还有累积分红”;“比银行定期存款收益高多了”……以后,银保专员在银行推销保险产品时,将不能使用这些用语。昨天,保监会、银监会联合下发通知,禁止销售人员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等混淆,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误导销售,一旦发现,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近年来,通过银行销售的保费收入占人身保险保费总收入近半。但由于受利益驱使,银保销售人员往往会夸大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与存款混淆,隐瞒风险和费用扣除等,误导消费者购买,致使“存单变保单”的事件屡有发生。

    此次下发的通知明确要求,销售人员不得使用“银行和保险公司联合推出”、“银行推出”、“银行理财新业务”等不当用语,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不得将保险产品的利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片面类比,不得夸大或变相夸大保险合同的收益,不得承诺固定分红收益。

    通知规定,销售人员不能以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即将停售等方式诱导销售。在介绍产品时,要全面客观,将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保险公司要对通过银行销售的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投保人进行犹豫期内回访。

    如遇客户投诉,银行与保险公司应实行首问负责制度,不得相互推诿,拖延时间。同时,为稳定客户服务,规定单一银行网点与每家保险公司的连续合作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防止因频繁更替合作对象而产生消费者售后服务不到位现象。

    此外,对于保单期限和缴费期限较长、保障程度高、产品设计相对复杂以及需较长时间解释说明的保险产品,商业银行应积极开拓理财服务区、理财专柜、财富中心、私人银行等专门销售区域。商业银行参与保险产品电话销售的人员应具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人员范围包括商业银行正式员工,以及受商业银行管理的第三方派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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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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