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方华 发布时间:2011年03月16日
编者按 假数据、假资格、假高管、假开支、假回执、假承诺、假职场、阴阳发票……针对保险业存在的一系列不规范经营行为,监管机构今年以来加大了现场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掀起了一轮持续行进的“打假”风暴。
截至3月15日,各地监管机构累计下达了近两百份处罚令,从大型保险机构到新成立的保险公司,从保险中介机构到银行代理销售网点,从保险营销员到保险公司直接责任高管,受罚人员和受罚机构,范围甚广,各种花样繁多的违规问题,进入人们的视野。
在监管者看来,但凡违规经营活动和违法经营行为,必定要受到法律、法规的严肃制裁,针对各种不规范行为的监管和查处,监管部门会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尤其要进一步提高市场行为监管的工作效率和灵活性。
在监管者、公众和媒体看来,这原本就是一项常态的工作,而非仅仅集中在“3·15”。
截至3月15日记者发稿,保监会官方网站公布的全国处罚信息,今年来已经累计超过150条。150张“罚令”,剑指保险公司标准回访话术违规、产品信息披露不实、银行非法代理保险业务、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费用、代理人资格考试作弊、高管任职资格未获批准等一系列违规行为。
和往年相比,今年以来因处罚被曝光的各类违规问题,并不仅仅局限于销售误导和保险公司利用中介机构虚假套取费用等行为,诸如银行网点非法代理保险业务、保险公司高管身份未经监管部门审批等“离奇”行为,纷纷进入人们的视野,可谓花样繁多,受罚人员和受罚机构的数量,也较往年明显上升。
业内预期,不论“规范市场秩序”是否是2011年保险监管工作的主旋律,监管机构都将进一步加大针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力度和查处力度。公众呼吁,打击不规范经营行为及虚假经营活动,原本就是一项常态的工作,而非仅仅集中在“3·15”。
“1号罚令”锁定销售误导
保监会今年发布的“1号”罚令,针对的是销售环节回访话术的违规行为。
在2010年3月针对中德安联人寿进行的现场检查过程中,监管部门发现,中德安联人寿2009年11月对其新单回访标准话术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话术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不符。
在投连险、万能险电访回访话术中,中德安联人寿未向投保人明确提示“犹豫期内可以享有的退保权益”,未向投保人确认其“是否知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事项”,未向投保人明确确认“是否知悉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的比例或者金额”;并且在分红险的回访话术中,也未向投保人明确提示“犹豫期内可以享有的退保权益”。
据保监会查处,该项修改工作是由当时代管电话回访的区域服务经理肖艳主持,并通过邮件在公司内部进行沟通讨论,以邮件形式报告给当时主管运营的副总经理夏博恩,结果夏博恩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新话术于12月7日正式上线,经统计,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中德安联累计完成22168件新型人身保险产品电话回访。
“标准回访话术的违规,直接导致其实际完成的电话回访,不符合监管要求。”保监会给出上述结论,并给予当事人处罚。
新产品信息披露的不实,是销售误导的行径之一。2011年,形式各样的销售误导行为,成为各地保监局“严打”的重点目标之一。
天津保监局今年初连发的5张“罚令”,均指向银保客户经理和个险营销员在销售环节的违规行为,如面访时未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代替客户抄写风险提示语句,等等。尤其在保险产品宣传材料中,含有“保险型存款”、“满期六年收益为:本金+固定收益+每年的分红利息+3%复利累计”、“四年可自由支取”、“分红随央行利率上调而上调”等明显欺骗性、误导性内容,监管机构一并给出了警告、罚款等多项行政处罚措施。
在青岛保监局发布的处罚信息中,保险公司营销员在产品说明会使用的宣传材料,同样存在明显的不规范行为,比如以产品停售方式进行展业宣传,使用的演示课件内容没有按规定以低、中、高三档进行利益演示,仅以高档进行演示,另在产品收益的介绍中,明确使用了“5年本金”等承诺字样。
严查“银邮代理”
银邮代理渠道,一直是市场整顿的重点,今年以来,针对保险公司在银邮保险销售渠道的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加大了查处力度。
来自青岛保监局的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寿、人保寿险等公司存在邮储渠道客户回访成功率较低的现象,对多数电话回访不成功的客户,未采取其他的有效措施,具体表现为:大量客户联系电话相同,部分为邮储网点及所属工作人员的电话。
此外还暴露出“内控管理不完善”等现象。如邮储渠道委托代办退保业务中,部分《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客户签名笔迹与投保单签名笔迹不一致;未完全执行公司银保专管员绩效发放制度。监管机构由此给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多项处罚措施。
然而在各地的检查过程中,暴露出中国邮储银行“非法兼业代理保险业务”的突出案例。
3月15日,河北保监局公布了“1号罚令”,剑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邯郸市黄沙大街营业所在2007年至2010年8月期间,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却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监管部门由此给出“取缔非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措施。
结果,人保寿险、中国人寿、新华人寿、泰康人寿、生命人寿因委托中国邮储银行邯郸市黄沙大街营业所代理销售保险业务而遭受处罚,期间5家公司累计实现代理保费收入逾2400多万元。监管机构分别给予上述公司“责令改正”及不同金额的罚款处罚。
来自青岛保监局的处罚信息显示,青岛市邮政局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首先,向保险机构提供不实客户的联系电话,如输入“邮保通”系统时擅自更改客户预留的联系电话,大量客户的联系电话号码相同,且部分电话为销售网点的办公电话。
此外,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如青岛邮政局平度市门村网点销售人员刘姜美在保单中书写“5年到期之后,不低于银行的同期存款利息1800元”的承诺;更有甚者,青岛市邮政局部分代理销售保险业务的人员,并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属非法代理行为。
“中介打假”任重道远
内蒙古保监局2011年的1号“罚令”,曝光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中心支公司的违规行为,与中介机构直接相关。2009年,该公司将560.89万元直销业务挂靠在内蒙古万鼎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交强险保费117.4万元,商业车险保费420.8万元,非车险保费22.68万元,累计套取手续费约72万元。
利用中介渠道虚假列支手续费用、违规套取费用的行为,一直是保险监管的打击重点,但这一行为的屡禁不止,同样令监管部门大伤脑筋,法律针对中介业务依然存在盲区。自今年以来,各地处罚信息同时显现另一种苗头:随各大保险公司电销业务的发展,委托中介机构从事电话销售的做法,日渐普及,但这同时显露出诸多问题。
北京美日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中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2010年接受(泰康人寿北京分公司)保险公司委托经营电话销售业务时,被北京市保监局查出在电话销售过程中存在欺骗投保人的问题,分别受到“罚款、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等处罚。
天勤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在向投保人销售多家保险公司航意险保单的过程中,因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信息而遭受处罚。
另一家中介机构,北京中天嘉华理财顾问公司在授受保险公司委托经营电话销售业务时,不仅被查出销售过程中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还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结果被处以2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来自江苏保监局的处罚信息显示,江苏泛华联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其下属南通分公司、常州分公司、扬州分公司实际负责人的高管任职资格,未经江苏保监局的核准,事实上聘任不具有高管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公司实际负责人。
除此之外,该公司在向客户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过程中,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据悉,江苏保监局已经责令其改正,并给出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公司实际负责人同时受到“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现场检查中,沈阳诚创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被辽宁保监局查出未执行保险代理人应持有《资格证书》的相关规定,结果委托无证业务人员开展保险代理业务,2010年1~8月期间,该公司委托无证业务员代理保险业务,累计实现代理保费收入41.62万元,代理佣金收入达12.23万元。辽宁保监局对此给出“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多项行政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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