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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办法

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作者:钟清兰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6日

    本报讯 (记者  钟清兰)为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提高人民群众举报传销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性和各级部门打击传销工作的主动性,日前,我市出台《赣州市打击传销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市、县(区)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级市场监管、公安部门是打击传销举报的受理单位。受理举报单位应及时对传销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对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实且查处结束后,受理举报单位按本办法兑现奖励。举报传销组织、传销窝点或传销集会,应当实名举报,经市打传办调查属实的,一次查获3人以上10(含)人以下的,奖励500元;一次查获10人以上30(含)人以下的,奖励800元;一次查获30人以上的,奖励1000元;根据举报线索查获本区域传销组织主要头目,对摧毁传销组织起到关键作用的,酌情奖励2000至3000元。
 
  《办法》规定,举报人获得打击传销举报奖励,应当符合违法案件发生于赣州市行政区域内;有明确、具体的举报事实;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行政主管部门掌握;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举报的传销行为有处理结果。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同时或联名举报同一事实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平均分配;对于跨市传销活动的举报,不受市外是否给予奖励限制,可参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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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赣州网-赣南日报

责任编辑:梅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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