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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协会回应理赔焦点 全损定价处理防非法获利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纪晨璐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0日

  本报讯(记者 纪晨璐)“5·7”暴雨灾害对不少车主造成较大损失,针对这次特殊情况造成的损害,监管机构也要求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采取特事特办的原则。但据记者了解,有部分车主在维修理赔时与4S店及保险公司之间存在认识分歧,导致理赔维修工作进展较慢。对此,广东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昨日对车主比较关心的两个问题进行了回答。另据记者了解,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正在组织各保险公司制定统一赔付标准,预计今日有望出台。

    理赔两焦点

    没买保险的不赔

  据记者了解,在此次理赔过程中,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应赔要赔,可赔可不赔的原则上也要赔”。上述负责人表示,保险机构应按照保险合同履行理赔责任。对于属于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该赔的必须及时赔付到位。

  但其指出,对于保险合同中明确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机构不承担理赔义务。而对于汽车进水之后打火造成发动机损害、保险公司是否赔付的问题,应根据该车辆所投保的具体保险产品、险种确定。

  据了解,这次水灾中有的受灾车辆没有购买任何保险,或只购买了交强险(承担与第三方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失),保险公司将不对这些车辆承担理赔义务。

   全损按实际价格赔付

  而对于全损处理时的车辆定价问题,该负责人表示,车损险在承保时将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金额是公平合理的,而出险作为全损处理时按车辆现有实际价值赔付是防止道德风险和非法获利。

  该负责人以一台现有价值20万元的新车和一台现有价值10万元的同品牌型号旧车为例,两者出险概率差不多,出险大多数情况是维修,出险后到4S店更换零件均是使用同样的新零配件,“不可能因为投保的是新车就换新零配件,投保的是旧车就换旧零配件”,两者维修费用均是一样的。“保险公司在承保对同一品牌型号的车辆时,均按该车的新车购置价作为保险金额计算,对车主来说是更加公平合理的。”

  而在按“全损”处理时,该负责人指出,保险公司应按其实际价值10万元进行赔付。“若按保险金额20万元赔付的话,则会导致道德风险和非法获利,甚至诱发违法犯罪行为。”即车主有可能故意将实际价值仅有10万元的车辆进行全损,而获得保险机构20万元的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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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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