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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存款利率结构 维护合理竞争秩序

来源:证券时报电子报    作者:潘玉蓉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22日

6月21日,存款利率自律上限的确定方式,由存款基准利率一定倍数,改为在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上一定基点确定。

 

这是近6年来存款利率上限确定机制的一次重要变化。2015年10月,人民银行放开了对存款利率的行政性管制,金融机构可在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自主确定存款实际执行利率。在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协调下,金融机构经过自主协商,形成了按存款基准利率倍数确定的存款利率自律约定上限。大行和中小银行可以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同的比例,大银行上浮比较小,中小银行的上浮比例略有放宽,便于商业银行既能实施自主定价,又能一定程度上避免个别银行高息揽储,非理性定价。

 

不过,这一按倍数确定存款利率上限的方式,带有明显的杠杆效应。由于长期存款基准利率较高,执行利率也明显偏高,扭曲了存款的期限结构。个别金融机构利用长期存款利率较高,通过多种所谓的“创新”产品吸收长期存款。其他银行为稳定存款来源,被动抬高存款利率揽储,推升整体负债成本,不利于存款市场有序竞争。这是本次存款利率自律上限确定方式改革的重要背景。

 

报价方式调整后,半年及以内的短端定期存款和大额存单利率的自律上限有所上升,一年以上的长端利率自律上限有所下降。“有升有降”之后,商业银行需要精算自身的负债成本,调整负债经营策略。

 

新的方案消除杠杆效应后,长短期存款利率之间的利差将有所缩窄,有利于引导银行存款回归合理的期限结构。本次调整后,中长期限存款定价上浮范围将会收窄,一些过去依赖“一浮到底”的银行,需要面对存款流失的压力。

 

本周一资本市场和利率市场的反应均较为平稳。业界认为,将存款利率定价方式与贷款利率定价方式接轨,同时使存款利率定价更加精细,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自主定价的自由度和精准度,促进行业有序竞争,推动存款利率定价市场化。此外,抑制银行非理性定价行为,也有助于金融体系长端利率的平稳运行,为实体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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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电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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