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车/地铁/轻轨意外伤害保险通常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火车/地铁/轻轨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保险公司按约定承担的保险责任。
每张火车票都包含2%的强制保险,保险赔偿金是固定的2万元,也就是说不管票价不同,参保金额就不同,但获陪金额却相同,这明显是不公平的,另外也没有票根收据,不记名等。就如同虚设,所以在发生个险时往往很难正常的取得赔偿,但当发生集体意外时,却可以获得理赔。
火车票意外险与商业意外险赔偿不同
根据1992年《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第5条规定,旅客之保险金额,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每人人民币2万元。第6条,旅客之保险费,包括于票价之内,一律按基本票价2%收费。1994年颁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将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定为4万元。这两个标准一直沿用至今。据人保集团品牌宣传部负责人介绍,火车票中的意外保险与商业意外伤害险有很大区别,火车票中的意外险有铁路部门赔偿,商业意外险由保险公司赔偿。从赔偿数额相比悬殊也比较大。例如,中国平安专门针对交通出行的保险产品“交通平安卡”,其中火车意外身故为20万元。
多数旅客不知有保险
记者在火车站随机采访了20名不同列次的候车乘客,其中18个人不知道车票中含有“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另外2人也只是听说过而已,至于保险的具体理赔标准、如何理赔全然不知。
当记者告诉乘客陈先生他所买的火车票里包含保险费用时,陈先生愤愤不平地说:“交钱买了保险,我竟然全然不知道,如果发生意外,我怎么受益?”
杨女士买了从福州到建阳的火车票,票价37元,按2%的保险投保比例计算,投保费用为0.74元。尽管保费不到一元,当杨女士得知有这笔费用时,还是有种被欺骗的感觉。杨女士说:“铁路部门叫我们投保可以,但不能隐瞒投保金额和标准呀,最起码得让乘客知道我们买了保险,多少金额,一旦发生意外找谁理赔。”
采访中,多数乘客认为铁路部门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暗藏在票价中有失妥当,认为铁路部门在收取该保险时未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旅客的知情权。
□南方周末记者 穆彤 实习生 黎诚
在100名乘客里,只有7个人知道,他购买的火车票里含有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
这是《南方周末》在北京西客站的随机调查结果。而7个知情者中,大多数的消息来源是杨华柏———此人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法规部主任,2007年10月21日,他在中央财经大学举行的论坛上披露了这个消息。
更少人清楚,该规定已经执行了半个多世纪。它的颁布者———中国政务院财经委早已解散,幸好互联网还可以带着我们穿过岁月,查清1951年开始实施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规定:保险费金额为基本票价的2%。当时,公路及航运也被纳入强制保险的范畴。
铁道部提供的数据说:2007-2007年,火车客运收入共2665亿多元。按照2%的比例,收取的保险费超过52亿元,可以在平原地区铺520公里的铁路。如果从1951年算起,则有数百亿之多。
如果发生意外,旅客最高可获得多少赔偿呢?“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每人人民币1500元。”这是1951年的规定。1992年,铁道部将保险赔偿金额提高到了2万元。而1994年颁布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将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定为4万元。这两个标准一直沿用至今。所以,无论是从车厢里“漏”下去、被碾碎左臂、左腿、右小腿的胡家津女士,还是因挤车被推倒在路基上、终身瘫痪的农民袁树斌,最终或许只能拿到6万元赔偿。
“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还特别指出:本条例所列之保险金额连同医疗津贴,系属法定给付之最高责任,如遇意外事故发生,旅客或其家属不得再向铁路局要求任何额外给付。
“每份航空险的最高赔偿额是20万元,为什么铁路的赔偿不到它的1/3?”一位旅客说。一位退休的铁道部官员解释说,这笔费用还可用于运输过程中的事故抢险。但专家估计,由于火车运行相对安全,所以每年的赔偿额度只是收取的保费的零头而已。
那么,剩下的巨额资金流向何方?这笔保险金又是被谁收的?
1979年,中国恢复了国内商业保险业务,由央行负责监管。1998年,这个机构下发通知,规定民航及公路不能实行强制性保险,应由旅客自愿向保险公司投保。但国务院始终没有把铁路强制保险移交给保险公司办理,直到今天。“这并不奇怪,”一位专家解释说,“因为铁道部是中国惟一的政企合一的单位。”
“这牵涉到合法性的问题。”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系主任郝演苏说,“国内保险业务都应该由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司管理,铁道部的这个‘强制保险’,是否经过了主管部门的审批?”
这位保险业的权威人士,以及著名公益律师黄金荣还提出:这个强制保险与现行的多部法律有冲突———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但1951年的“条例”是由财经委制定的,至多算是部门规章,其效力应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足以成为铁道部收钱的合法依据。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但铁路部门规定,保险费按基本票价的2%收取,每名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却都是2万元———旅客支付的保费不同,享受的权利相同。这违反了公平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但从客票上,旅客并无法得知任何相关信息。
“另外,这个强制保险产品的设计、销售和管理,没有一个环节涉及到保险部门,谁来对它进行监管?”郝演苏说。
1998年,中国保监会成立,但并未出台相关政策调整这个条例。黄金荣曾以“行政不作为”将保监会告上法庭。保监会认为:他们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但从经营主体、经营模式、保险资金的运用等实际情况看,铁路强制险不属于保险法界定的商业保险。所以,保监会不负责审批、监管。
“但保险法还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审批时需要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原则。”黄金荣反驳说,“铁路强制保险关系着公众利益,为何不报批?”
好在保监会的官员终于发话了。在披露了强制保险存在的事实后,杨华柏表示:火车票强制险属不合理规定,现行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应该修改。但在本报记者的采访中,保监会又变得非常低调。“这属于杨的个人言论,与我们无关。”新闻处有关人士称。杨华柏本人最终婉拒了采访。
事实上,各方对这个强制险的诘难从来没有停止———
1990年代,该条例曾被列入国务院清理的法规之列。有关文件指出:“《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中,很多内容已不适应现在的实际情况,请你部(铁道部)尽快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并报国务院审批。”但遗憾的是,此后再无下文。
郝演苏认为,要破解铁路强制险的“霸道行径”,有以下几种选择:一、完全废止,使其变成商业险;二、铁道部可收取强制险,但要在保险管理部门的监管下进行;三、由保险管理部门授权委托其进行。杨华柏也曾公开表示,应该把确定强制保险的权限适当放开,由保监部门、地方政府、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同发挥作用。
近日从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传来的消息称,该法院已向铁道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提高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金限额,并废止《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铁道部运输局副局长苏顺虎也表示,该部已将修订后的《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目前草案在审批。
“这个强制保险条例的修改,就在一两年内。”黄金荣乐观地估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