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土资源部统计,1—5月全国共发生地质灾害4175起,其中滑坡2915起、崩塌927起、泥石流138起、地面塌陷142起、地裂缝32起;造成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71起,13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6.11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发生数量、造成的死亡失踪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均增加。随着各地汛期的来临,进入5月份,全国地质灾害发生频率陡升,据统计,全国共发生地质灾害3389起。
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之后,保险公司往往成为媒体聚焦的重点之一。理赔的速度、范围以及金额都成为检验保险公司品牌“含金量”的参考因素。“从风险的角度来看,在应对自然灾害中,只有保险是远远不够的。”美国法特瑞互助保险公司全球副总裁、亚洲运营主管丹尼斯·贝斯特日前在北京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企业的整个风险就如一座冰山,商业保险只能涵盖水面上的冰山一角,而深藏在水中的大部分却无法得到保障,这些包括市场份额损失、公司声誉等。由于不注重前期风险防范,往往导致一些企业在遭受重大灾害打击之后,容易陷入一蹶不振的困境。
“从风险管理来说,巨灾防损一般有三个环节,第一是风险识别,第二是风险化解降低,第三是风险转移和分摊。”丹尼斯·贝斯特表示,一般保险公司主要处理的是风险的转移和分摊,也就是所谓的剩余风险。但是如果缺乏风险管理的前面两个环节,就会导致最后的剩余风险很高;反之,如果能够重视前面两个环节,提前做好风险识别,最大限度化解、降低风险,最后再采用保险的手段来转移、分摊风险,这将使得剩余风险大大降低。
关于建立巨灾保险的呼声越发强烈,然而时至今日,仍是只闻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其中到底有何掣肘?事实上,巨灾保险作为是一种“事先准备”,它还面临着另一种救灾模式的隐性竞争。
巨灾之后,面对大范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灾区重建的压力,我国往往采取财政紧急拨款、各界募捐的方式。它们在巨灾制度缺位的情况下起到了事实上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救济功能,这实际上和保险的理念存在相通性,而且事实证明,这种举国救灾的方式在中国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并进而形成路径依赖。
朱铭来指出,虽然表面看来,全民救助有一定的优越性和合理性,但长远来看,巨灾制度的建立仍是必须的。一方面,经济存在周期性和波动性,目前中国处于政府和公民收入快速积累的阶段,灾难来临时,政府和社会有余力和意愿实施救助,一旦经济陷入衰退和低迷,就可能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状况;另一方面,全民救助在救灾中可能效率很高,但在灾后就会出现剩余资金处置、管理等问题,救灾资金的运用效率受到限制,并可能滋生腐败。此外,巨灾保险制度还意味着国家可以通过发行巨灾债券、海外再保险等方式将风险分散到国际,近期,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出现地震、火山等灾害,巨灾保险可以凝聚全球力量共同应对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