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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保低赔”暴露保险业粗放管理短板

来源:金融时报    作者:张兰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6日

    车损险“高保低赔”案例一经曝光,所有车主是否都在遭遇保险公司的“无良盘剥”,一时成为焦点。相关统计显示,机动车出现全损情况时会遭遇“高保低赔”的待遇,这部分案件仅占车险理赔案件的1%,但公众认为,“小众利益”同样不容忽视,并由此引发保险公司多收保费、获利不当等一系列责难。

    与此同时,专家则解释称,车险属于不定值保险,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由于折旧、市场价格起伏等原因在不断变化,如果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仅赔偿实际的损失,如果实际损失大于保险金额,则以保险金额为赔偿限,之所以“就低不就高”主要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比如投保人在车辆降价、老化后通过恶意毁车来谋取利益,这属于国际上财产险的通用准则。

    为此,本报记者特别采访消费者、保险法研究专家和业内和保险企业从业人士,期待就此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2005年我在国外购买了一辆纯进口的沃尔沃S40,去年10月投保时,保险公司按照36.8万元的赔偿限额来计算车损险保费,这款车几年前已经国产化了,现在该车型已经停产,但当时同等排量、最高配置的市场售价也才30万元左右,我的车配置要低些,价格自然也会便宜一些,但保险公司按照36.8万元的价格来计算并收取车损险保费,没有道理!”

    就在媒体曝光车险“高保低赔”涉嫌霸王条款的当口,车主陈先生也找到记者诉说自己相似的“遭遇”。陈先生告诉记者,其他车主一般是对车辆全损时保险公司“高保低赔”的做法不满意,他本人的情况是,即便车部分受损,保险公司也没有理由因为是进口车就要“高标准”计算保费。

    “因为修理厂在维修和更换配件时,当年的进口车和目前同品牌的国产车,并无任何区别,成本是一样的!”陈先生介绍称。

    “高保低赔”有悖法理

    在保险公司的车损险合同中,通常都会明确规定“按照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而这里所说的“保险金额”,不仅是保险公司收取保费的计算基础,也是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陈先生等消费者投诉的“高保低赔”问题,是指车主在向保险公司投保时,需要按照车辆新车购置价格进行投保;而投保车辆发生损失后,保险公司只能按照车辆折旧后的现行实际价值进行赔偿。简单说来,就是投保时“就高不就低”,理赔时却“就低不就高”。

    这样的保险条款是否合理?如此制定的理由和依据是什么?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授刘锐称:“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国内维修都是更换全新的汽车配件,这种情况下以新车购置价来确定保险金额可以理解,但在车辆发生全损时,保险公司仍旧按照新车购置价来计算保费,但理赔时却只赔车辆的实际价值,明显不符合法理。”

    实际上,“高保低赔”现象在保险法理论层面早已有定论。在保险法理论中,有个名词叫做“超额保险”,即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物在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

    一位保险业内专家告诉记者:“按照保险法理,定值保险的超额保险在理论上根本不应该发生,因为保险公司不得故意超额承保,否则不但超额部分无效,而且保险公司还应当受到处罚。”

    上述专家同时强调,根据保险法理,如果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相差悬殊时,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主张将保险金额削减到与保险标的物实际价值相等的程度,与此同时,保费也应当同比例缩减。“在车损全险‘高保低赔’的案例中,消费者是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返还多收的保费。”

    “行业惯例”理由牵强

    为防范道德风险,各国保险法都明确规定保险仅具有补偿功能,保险消费者不能通过保险获得超出其实际损失的额外利益。在车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也往往以此来解释为什么赔付“就低不就高”。

    一位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告诉记者:“经过使用后的车辆,其实际价值已经出现减损,按照折旧后的价格来进行赔付,这符合保险的基本原理。如果按照全新的价格赔付,这个消费者不就获得了额外利益了么?显然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原理。而且各家保险公司基本都是按照这样的标准来进行理赔,这已经是行业惯例了。”

    乍一听,这位理赔人员的解释似乎有一定道理,但仔细一琢磨便不难发现,这一解释存在漏洞。

    首先,车损险是一种每年都要重新进行投保的财产保险,在每年投保的时候就已经能够计算出折旧后的价格,如果按照折旧后的价值来厘定全损保险的费率无可厚非,可保险公司却仍旧以当初购买时的最高价格来计算保费,到理赔的时候却按照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来给付赔款。理赔人员这种只谈“低赔”、不提“高保”的做法,着实难以令人信服。

    其次,所谓的“行业惯例”就真的合理合法么?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保险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很多保险公司实际上都知道这样的做法并不合适,但由于这样的条款设计简单便捷,而且确实有利于保险公司,所以大家也就默许了这种情况的存在。

    “现在媒体对这种现象进行曝光,我个人认为是件好事,车险经营中的粗放管理问题由来已久,如果能够以此为契机,对一些以‘行业惯例’为借口的低级错误进行一次全面纠正,未尝不是件好事情。”该人士称。

    “小众利益”不容忽视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很多保险公司之所以对于“高保低赔”的投诉并不很在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他们认为“高保低赔主要是车辆全损时才存在的现象,而实际上车辆全损的概率非常小,甚至不到1%。”

    但是,不到1%的客户群体的利益就可以被忽视么?在条款设计过程中,做得稍微精细些,把这1%的“小众”客户也同样重视起来,并不困难。更何况,类似于车主陈先生的案例中,不仅是全损中存在高保低赔,部分损失也同样不甚合理。

    保险专家告诉记者,前些年,保险行业尤其是产险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非常严重,大家一味追求市场份额和保费规模,低端的价格战和日益攀升的手续费,让整个产险业元气大伤。近两年来,经过监管机构的大力整治,产险行业的规范经营获得认可。但与此同时,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国内保险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显著提升,使产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再次遭到市场和消费者的质疑,整个行业经营管理不够精细所导致的弊端,正随之显现。

    “这次被媒体曝光的‘高保低赔’,其实质就是保险业经营管理过于粗放。对于‘小众’客户,保险行业也应当充分尊重其合法权益。”上述专家强调,不同于其他行业,保险业的经营基石就是“诚信”,服务水平的高低必将成为影响保险公司市场地位的一个重要因素。面对日趋白热化的市场竞争,仅靠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督力量来被动提升经营管理水平,这显然已经不合时宜。只有保险企业自身意识到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性,并且付诸实际行动,才能够避免再次出现类似的信任危机。

    相关链接:

    保监会全面调研商业车险

    针对机动车商业保险相关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通知称,将开展完善机动车商业保险制度的调研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个别走访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于9月底前推动全行业完成商业车险产品、承保理赔流程等制度方案的调整完善工作。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更好地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保监会决定对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相关制度作进一步完善。此次保监会调研的内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当前商业车险产品管理制度是否存在问题及建议;当前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厘定中是否存在问题及建议;当前商业车险承保、理赔服务流程、服务标准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进一步推进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的建议;车险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当前商业车险领域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及如何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按照保监会要求,各保监局将针对上述调研内容,负责在辖区内进行调研。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点针对目前行业承保理赔服务标准及流程、现行的行业指导条款形式和内容等进行全国范围调研。不仅如此,保监会还将成立调研工作组,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统一协调和组织指导全国调研活动。与此同时,保监会还将重点走访政府相关部门、司法部门等以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美、加车损险如何定保额

    在我国,车损险的保险金额确定通常只有三种简单方式: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以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确定,或者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而在美国、加拿大等国,车损险保险金额的确定却要考虑很多因素。

    在美国,汽车保险大致分为全保(Full coverage),半保(Liability)和单保几种(Binder)。

    美国保险费的确定,通常由政府授权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按照政府规定的框架来制定,它通常来自精算师基于统计数据的计算。在美国,汽车保险费虽然可以取决于许多被认为是有影响的未来预期成本要求的因素,包括汽车特点、赔偿金额选择(免赔额、限制范围、涵盖的危险)、驾驶者的信息(年龄、性别、驾车史)和车的使用性质(上班与否、预测年度行驶里程)等,但确定保险费最基本的因素是投保汽车的价格,投保人所要投保的汽车价格越高,其汽车保险费的价格也就越高。

    美国保险公司认为,由于汽车本身的价格差异,使得汽车在车祸之后的赔付也有一个很大差距。这种差距主要体现在零部件的价格、汽车修理技术人员的工时费用等方面。

    投保时,新车的实际价值,主要考虑当地汽车经销商的数据,而二手车的实际价值则受车辆本身、车内设备和行驶里程等因素影响,目前美国保险公司普遍利用第三方软件基于自动化的索赔过程来决定车辆的价值,而系统中的数据则来自修理店和汽车经销商。

    美国的Collision Coverage (车辆碰撞险)规定,在车祸发生时,保险人根据其承保范围支付修理或替换车的费用。对于部分损失的,被保险人需要支付免赔额以下的金额,免赔额以上的由保险人支付。但是如果保险车辆的修理费用加上残值超过了一辆相同厂牌和型号新车的价格,保险人会根据当时同品牌、同型号新车的价格支付赔偿。如果估计修理费用超过车的价值的一定比例(通常是75%~80%),汽车会被认为是一种全部损失,保险人将按照保险车辆的真实价值(actual cash value)减去免赔额的金额支付保险赔款,而不再对车辆进行修理。

    在加拿大,法律要求每一个机动车驾驶者都要购买一定形式的机动车保险。

    投保时,投保人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限额,根据投保限额确定保险费,但加拿大的很多保险公司会把投保限额上限定为10万加元,投保人也可以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提高或者降低投保限额。

    在保费收取上,加拿大保险公司会根据加拿大汽车损失评定标准(CLEAR)对车辆进行风险评定,比如,有的车型碰撞时的损失程度比较小,这就意味着车辆驾驶者和对车辆的损失会比较小。但最主要考虑的因素是汽车价值,越贵的车,维修费就越贵,保险费就越高。

    在保险理赔上,加拿大与我国一样,对于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赔偿维修费用,对于全部损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前车辆当时市场价值相同的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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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时报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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