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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盖头难掀 黑匣子背后的神秘

来源:新金融观察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6日

    当保险公司的产品推销广告无所不在的时候,对于绝大多数投保人来说,保险公司自身却是一个黑匣子,充满神秘。

  除了公司基本信息外,其他方面的信息披露少之又少。在临时信息披露方面,只有12家公司或多或少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或者重大事项信息。

  2010年6月起实施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已经实施了大半年,绝大多数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却依然进展缓慢。

  根据保监会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偿付能力信息、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和重大事项信息七类。其中财务会计、风险管理状况、保险产品经营和偿付能力信息可以作为保险公司的年度报告予以披露。除了国寿、平安、太保、人保财险四家上市保险公司,记者另外统计了30家非上市保险公司(财险和寿险公司各15家)网站的信息披露专栏,统计结果却令人失望。

  家丑不外扬

  在记者统计的30家保险公司里,对于公司概况和治理概要这类“不痛不痒”的基本信息是披露得最完整的。

  除了中华联合保险在基本信息栏中缺少公司治理一项外,其他所有保险公司都按照保监会要求完整披露。

  不过,除了公司的基本信息之外,其他方面的信息披露却少之又少。在临时信息披露方面,共有12家公司或多或少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或者重大事项信息。在保监会的规定中,保险公司的“负面新闻”例如行政处罚、偿付能力不足等应当在重大事项中予以披露,不过似乎保险公司一致遵守“家丑不可外扬”的教诲,除了一家保险公司(中德安联人寿)公布其处罚信息外,没有一家公布相关信息。此前因财务造假等多项“罪名”被保监会责令停止接受团体保险长期险新业务一年,罚款188万元并处理多名负责人的华夏人寿在其公开信息披露中对此只字未提,又如嘉禾人寿资产管理部因为在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增加股票投资受到保监会处罚,并没有在保监会信息栏里予以披露。中华联合、都邦等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长期严重不足,也未予以披露。

  即使是作为上市保险公司的国寿也并未作出表率,审计署在对2009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情况审计中查处违规资金10.78亿元,但是国寿的网站上并未见到相关披露。

  即使不是“家丑”,保险公司似乎也并不愿意作出披露。合众人寿在2011年变更注册资本,但只在股东会议报告中提及《合众人寿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并未详细披露相关状况。又例如,即使高盛入主泰康这样看起来似乎很“风光”的事情,泰康也只字未提。

    避重就轻

  除了基本信息和临时信息之外,对于年度信息,除了华泰财险披露年度报告之外,各保险公司均只字未提。

  但华泰财险的年度报告也只披露了财务会计信息和产品经营信息,对于风险管理和偿付能力这类敏感信息并未涉及。 也有的保险公司采取“浑水摸鱼”的策略,例如华安保险在财务会计信息一栏中披露的是交强险的年度审计报告,并不符合保监会所规定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附注和审计报告的主要意见”等内容。现代财险将保险公司产品的条款内容当作经营信息披露。

  在4月30日年度报告披露大限将至时,除了永诚和金盛两家在网站上披露“将于4月30日之前披露”外,其他统计的保险公司并未提及何时披露。记者致电几家被统计的保险公司,各家保险公司一致表示将会在保监会要求的大限之前披露年度报告,却并未对临时信息没有及时披露作出解释,保监会要求不能按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在公司网站上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和预计披露时间,不过在记者的统计中发现,尚未公布临时信息的保险公司没有一家作出解释或者公布预计披露时间。

  你不情,我不“怨”

  除了保险公司不情愿披露,保监会也负有一定的责任。

  在国际上,保险公司信息披露早已成为市场监督的重要手段,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认为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对市场正常运作至关重要,其指导性文件《保险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指引》对保险公司信息公开披露的原则、质量和内容等要求非常详细。

  但为何国内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总是“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琵琶半遮面”呢?一位业内人士认为,作为金融行业,保险公司的信息,尤其是财务、风险管理、偿付能力等信息,都是非常敏感的信息,保险公司并不愿意披露给公众,况且有些保险公司存在财务造假行为,这在之前的保监会财务检查中屡见不鲜,将这些信息“见光”,也难怪其总不情愿。

    不过除了保险公司不情愿,其实保监会也负有一定责任。《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时,保监会在答记者问中提及,为促进办法实施将会推出“三大措施”。一是监督保险公司根据《办法》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保监会。二是密切跟踪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办法》的情况,适时出台《办法》的配套文件,及时解决《办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是对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依据《保险法》进行查处。

  究竟保监会是否监督保险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我们不得而知,但是《办法》公布半年多,在保险公司执行不力的情况下,没有推出相关的配套文件却是事实,至于未按规定披露将会按《保险法》规定予以查处,在保监会网站上至今没有看到对临时信息没有作出披露的保险公司的查处公告。或许保险公司的“侥幸心理”正是来自于保监会尚未出台相关的“大棒”政策。

  近期有媒体披露保监会正在组织一次全国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年度信息披露培训会,相关的惩罚措施也在制订当中。倘若惩罚措施早日出台,对于保险公司或许还有一定的威慑力,然而若重棒政策下保险公司对不利于本公司的重大信息进行“选择性”隐瞒或者造假该如何处置,《办法》中并未提及。毕竟,保险公司的信息不仅要披露,更要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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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金融观察报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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