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理财周刊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11日
本刊记者/甄爱军
《物权法》规定住宅用地使用期届满之后可自动续期,但至于如何续期,以及续期不成如何处理等一系列具体的问题,目前还找不到明确的答案。这些不确定因素让民众产生了担忧情绪。
无限的房屋所有权与有限的土地使用期限,这种不统一成为矛盾症结的关键所在。
按照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但土地使用期最高上限为70年,而根据房依地建、地为房载的特点,使用期满之后失去土地的房产,从理论上说已再不具备多少价值。由此看来,民众内心对土地使用期所产生的恐惧,由此而发。
城市建设用地有限的使用期限,不可避免地衍生出诸多弊端,这势必又会影响着所有拥有房产的业主。
房、地所有权分离
房屋的所有权是业主的,而与房屋密不可分的土地,其使用期限最高上限只有70年,这成为所有问题的焦点所在。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展告诉记者,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作为房产拥有者的业主,并不拥有土地所有权。在购房时,虽然有很大一部分资金为土地成本,但实际上只是花钱租地,如商业性质的为40或者50年,住宅为70年。“房屋可以永远使用,可土地的使用期限最高只有70年,这就是主要症结。”王展说。
购房置业,购买的不仅仅只是住房,还有土地。华东政法大学教授高富平介绍说,2007年的《物权法》对土地使用权期限做出了重大调整,住宅用地70年之后可以自动续期,基本解决了居住房屋所有权人对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终止的担心。但不可否认的是,这种变化还无法完全消除人们内心的担忧。
那么,民众还担忧什么呢?王展表示,虽然《物权法》已经规定住宅用地使用期满可自动续期,但至于如何续期,至今却没有明确的规定。而这种不确定性,则是民众普遍产生担忧情绪的根源。
对于如何续期等具体问题,《物权法》无法给出答案。王展说:“《物权法》的规定,已经从大局出发,对民众普遍关心的是否续期问题给出了明确的说法,它的意义更多地体现在维护社会稳定。但是如何续期?这个具体的问题却不是全国人大所能解决的,因此搁置了下来应该在情理之中。”浙江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贾生华教授则另有说法,他说:“住宅用地大量出让,是从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的,绝大多数住宅用地使用期限仅过了十多年,矛盾尚未集中出现,可以暂时放一放。”
存在诸多弊端
在现有土地制度下,政府通过拍卖、批租等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其实存在很多弊端。
复旦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尹伯成教授指出,70年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在一定程度上是抬高房价的主要原因,成为房价上涨的直接动力,也使得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程度无法降低。
就住宅用地而言,政府一次性转让70年的使用权期限,房地产开发商唯有一次性支付70年的土地租金才能取得土地的使用权。而这部分成本,肯定会加到房价中,进而转嫁给购房者。尹伯成说:“购房者一次性付出了70年的土地租金,这是一笔非常大的开支。”我们设想,如果能够将这笔开支改为逐年支出,房价还有现在这么高吗?
土地无法合理利用,这是至今仍然无法解决的一大问题。开发商虽然名义上只是拥有使用权,但1990年国务院第55号令第四条赋予“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在“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的权利后,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就具有了事实上的“有期限的所有权”出让性质,这就为土地炒卖打开了大门。而“土地炒卖”这种在西方公有土地国家不准这么做、私人土地业主一般不会同意这么做的行为,在国内却大行其道。土地的大肆炒卖,价格接连飙升,最后埋单的就只有购房者。
土地财政也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一些地方政府依靠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收入来维持地方财政支出,这就是通常说的土地财政。目前,土地财政主要是依靠增量土地创造财政收入,也就是说通过卖地的土地出让金来满足财政需求,这成为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主要财政收入来源。尹伯成表示,由土地财政所引发的问题并不少见,如土地腐败、强制拆迁等等,更为可怕的是,土地财政让地方政府与开发商形成利益联盟。“可以说,如果没有70年土地使用权的一次性转让,就没有土地财政。”尹伯成说。
非住宅用地更为迫切
相对而言,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满如何续期问题更为突出。
据了解,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限为40年或50年,而且不少土地是在改革初期就转让出去的,如今过去了30多年,距离续期日期已不远。同时,非住宅项目也不仅仅为营利性组织所拥有,近年来有很多小业主也通过购置这种项目来进行投资或自用。因此,如何解决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满续期问题,其紧迫性要超过住宅。
《物权法》规定,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法律并未规定可自动续期,这极易让人产生这样的想法,是不是无法自动续期?抑或续期难度很大?于是有人进一步担心,如果业主的续期要求得不到政府的批准,在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同时,是不是意味着业主将会失去所拥有的物业。王展解释说,这是因为现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有学者认为,目前应该明确,非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之后可实现续期。高富平表示,至于非住宅用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继续坚持现行期限和终止规则,也无可厚非。“这是因为,这些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营利性组织,在到期后,重新申请续签土地使用权合同,也符合情理。只是必须在法律中明确,非出于公益用途,国家不得拒绝续期请求。续签应当作为一种常态,而到期收回应当作为一种例外。”他说。
另外还需明确的一个问题就是,假如土地使用权因到期而终止,其上的建筑物如何处理。高富平表示,《物权法》要求是按照合同约定,但实际上现行出让合同并没有就这个问题做出任何约定。而现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这显然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应当予以修改,或在上位法中确立新的规则,改为按照市场价值给予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