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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家险企官网信息披露调查 49家年度与临时信息缺失

来源:证券日报    作者:路 英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9日

  □ 本报记者 路 英

  信息披露参差不齐

  记者发现,对于《办法》所要求的披露公司基本信息、年度信息与临时信息,大部分公司只执行了第一项,年度信息与临时信息的披露普遍缺失,对此一位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解释是:“《办法》对今年已经发布的年度信息没有追溯力。”

  通过对公司网站的调查,记者还发现,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保险公司之间也存在很大差别。

  首先,披露位置不一。《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互联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设置信息披露专栏”。

  有的保险公司将信息披露项目放在主菜单栏,较为容易查找的位置,如人保保险、太平人寿、信诚人寿等;而大部分将信息披露项放在了网页边缘,如新华人寿、泰康人寿、阳光人寿等将信息披露栏目与广告、新闻或产品图片放在一起。需要大家辨别一下,“找找看”。更有公司至今未设置信息披露栏,如平安作为三大上市公司之一,是唯一一家没有设置信息披露栏的。当然,《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上市保险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已经披露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可免予重复披露。

  其次,各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各异。如民生人寿以报表的形式,打包信息。有的需要下载查看,如华泰人寿,打开信息披露链接,需要再点击下载才能看到内容。而大部分保险公司都采取了网页链接的方式,点击进入后即可查看相关内容。

  第三,披露内容参差不齐。如《办法》规定,公司需披露的信息应包括基本信息、年度信息与临时信息三大块内容。其中,基本信息包括公司概况、公司治理概要;年度信息应包括财务会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信息、保险产品经营信息及偿付能力信息这四项;而临时披露信息则包括重大关联交易与重大事项。

  年度、临时信息缺失

  大部分保险公司都披露了基本信息的相关内容,但对于年度信息与临时信息则很少涉及。如信泰人寿,其官网信息披露专栏中涉及了基本信息、年度信息与临时信息三部分内容,点击基本信息,可以看到公司公司概况、高管简历等内容。但是点击年度信息及临时信息,则显示“共0条信息”。有的公司甚至没有设置年度信息与临时信息披露栏,如人保,点击其官网信息披露栏目,打开的只有公司概况、公司治理这些基本信息。

  查阅几十家保险公司网站,记者仅在生命人寿的“临时信息”中看到“2010年6月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募集10年期可赎回次级定期债务,募集规模不超过15亿元。”

  对此,一位保险公司内部人士向记者解释:“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的年度信息应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而《办法》的出台是在今年的6月12日,那时2009年度的信息都已披露完毕,《办法》对保险公司过去的披露信息没有追溯力,所以年度信息大部分是空着的。”

  记者查询《办法》条款,看到相关规定:公司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年度信息,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临时披露信息,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并在公司互联网站上发布。

  近日,阳光农险因“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担保公司和生产资料公司、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擅自任命高管”等原因,受到保监会行政处罚,记者在其信息披露栏目“重大事项信息”下,看到一个经过重重包裹的处罚信息,名称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临时信息披露报告》,很是不起眼,容易被读者忽略。

  基本信息披露不完整

  “之前很多客户打电话到我们公司客服查询分公司电话,或者产品的情况。因为之前保险公司只能看到简单的产品介绍,分公司联系信息也是没有的。而现在打开保险公司官网,就能自信息披露栏中看到保险公司所有产品的目录及具体条款信息,还能轻松查询的客户所在区域分公司或分处的联系方式。”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

  现在,各保险公司网站多了各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联系电话,保险产品目录及条款信息这两项。这也是此次《办法》对公司应披露基本信息栏目下公司概况所应包含的重要内容。

  《办法》新增的“公司部门设置情况”信息的披露,让更多人在遇到问题的时候能知道找哪个部门来解决。

  股权问题一直是大家关心的话题,此次《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披露“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

  “许毅飞:2009年6月起任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批准文号为保监财会[2009]514号,其职位及职责涵盖友邦在华各分支公司。其先后取得……学位。拥有……资格。历任……职务。许毅飞主要负责公司……。”记者在友邦中国官网看到其高管详细的履历,这也是此次《办法》首次针对非上市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规定。

  但并不是所以公司都能全面披露《办法》要求披露的内容,比如《办法》规定基本信息栏目下的公司治理概要应当包括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很多公司直接没有设置此项内容。如新光海航人寿公司治理概要项栏目下只包括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履职情况,公司部门设置情况及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而公司近3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信息并未提及。

  从披露时间上看,对于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信息,《办法》规定披露近3年信息,各公司对“近3年”理解不一,执行也参差不齐。如泰康人寿就披露了2006-2009年总共9次股东大会的主要决议信息。而阳光人寿则披露了2007-2010年的信息。更多的保险公司则只是披露了2010年股东大会的信息,更有甚者直接以“本年度暂未召开股东会”为由,栏目内容空空如也,理由似乎也合情合理。从内容上看,有些公司对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信息则一笔带过,详细内容更无从知晓。这种应付公事的信息披露,显然有悖于保监会制定此《办法》以“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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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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