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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车财产险“见费出单” 不得委托中介等代收保费

来源:番禺日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9日

  广东8月1日起将实施非车财产险“见费出单”制度

  本报讯(记者李秀政 通讯员古锦昌)近日,记者从番禺区保险行业协会获悉,为规范我省非车险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广东省保监局决定自2010年8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将实施非车财产保险业务“见费出单”制度。这是继车险业务实行“见费出单”制度后,所有保险业务全面实施“见费出单”业务的一大举措。

  实施该制度后,对各保险公司的具体要求如下:一、对投保人为个人的保险业务,不论保费金额大小,均实施“见费出单”制度;二、对投保人为非个人的保险业务,单险种单笔签单保费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实施“见费出单”制度,以下情况除外:(一)政策性保险业务;(二)货运险业务;(三)用外汇结算保费的业务;(四)从共保方承保的共(联)保业务。三、上述所有实施“见费出单”制度的业务,相关批增保费业务的操作参照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有关规定;四、对车险、意外险和健康险业务,各公司应当继续执行原“见费出单”制度;五、对实施“见费出单”制度的保险业务,各公司不得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营销员代收保险费;六、各公司应参照执行“见费出单”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业务、财务系统进行改造。

  目前,区保险行业协会要求各会员企业严格执行以上规定,采访的保险公司表示,要不折不扣执行新规定,并在行业中起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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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番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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