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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战车险潜规则 昆明投保人叫板“无责不赔”

来源:昆明信息港    作者:雷晴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30日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条“无责不赔”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司空见惯。昆明的张先生发生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理赔,被保险公司以“无责不赔”的理由拒赔。“这简直是保险行业的霸王条款,与法律相悖”,为此他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今天(29日)获悉,五华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去年2月5日,张先生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为自己的斯巴鲁“森林人”小型越野客车投保,他购买了“神行车保系列产品”的车辆损失险、车损险不计免赔、玻璃单独破损险等基本险和附加险。

  今年1月24日,张先生和家人驾车去呈贡,路上一辆“马自达”轿车违规调头,和他的车相撞。此次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先生的车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花6万余元修车,之后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可保险公司称,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第十五条“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保险公司只赔偿损失的30%,其余70%由张先生自己向事故相对方追偿。

  “我的车买了全险,每年要交6000多元的保费,可出事后,保险公司以‘无责不赔’为由,将‘追偿’的义务转嫁给被保险人。”张先生认为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是霸王条款,为此他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制定的《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十五条无效;赔偿他车辆损失60347元;支付迟延理赔的滞纳费1万元。

  “被告这种‘无责不赔’和‘代为追偿’的规定明显在免除自己的义务,加重被保险人的义务。”张先生的代理人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张宏雷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机动车驾驶员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换言之,机动车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就算没有责任,也要承担10%以内的赔偿,却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重庆有过类似案例,法院以‘无责不赔’属霸王条款为由判决其无效。”张宏雷称,张先生是昆明第一个勇于向这一保险潜规则挑战的人,希望通过这起官司将此条款废除。(昆明日报 记者雷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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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昆明信息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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