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银监会网站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4日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中国银行业实施
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定了我国银行业实施国际新监管标准的总体原则、主要目标、过渡期安排和工作要求。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指导意见》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请介绍《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
答:这场始于美国次贷危机的全球金融危机暴露西方发达经济体金融体系以及金融监管制度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危机以来,国际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按照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确定的方向,全面推进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我国银行业监管部门作为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的正式成员,全面参与了危机以来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积极维护我国银行业核心利益。2010年11月份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首尔峰会批准了巴塞尔委员会提交的商业银行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改革方案,并原则同意金融稳定理事会有关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道德风险的政策框架。2010年12月16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Basel III)的最终文本,并要求各成员经济体两年内完成相应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监管标准,2019年1月1日前全面达标。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取得了重大突破,监管有效性不断提升,整体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但是,我国银行业体制、机制建设依然处于发展初期,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的基础并不稳固,经营效率和资金配置效率尚有待提升。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参与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提升我国金融业稳健标准。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成果,完善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不仅是我国作为二十国集团、金融稳定理事会和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应尽的国际义务,而且是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变发展方式、提升银行体系应对内外部冲击能力,维护银行体系长期稳健运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必要举措,也是推动银行业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支持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此,2010年下半年以来,银监会根据国内银行业改革发展和监管实际,着手统筹规划新监管标准实施工作,在充分吸收国内主要商业银行和学术界意见的基础上,构建面向未来、符合国情、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银行业监管框架,提出了完善银行业审慎监管制度、健全银行业风险处置安排的一整套方案。
2.巴塞尔委员会的所有成员都将实施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吗?巴塞尔委员会如何确保所有成员在实施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时能够保持一致?
答:在2010年11月召开的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首尔峰会上批准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巴塞尔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均已承诺在规定的过渡期中开始实施新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准,目前各经济体都在修订配套的监管法律和监管规章,其中部分经济体将根据本辖区银行体系的实际提出较高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准,并提前实施新监管标准。
为保证新监管标准在全球范围内的一致实施,保证竞争的公平性,巴塞尔委员会组建了专门的工作组负责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相关解释工作;巴塞尔委员会的标准实施工作组(SIG)将在成员范围内对各国实施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政策和进展开展专题评估;巴塞尔委员会的资本监测工作组(CMG)将在过渡期内对资本充足率、杠杆率和流动性监管标准进行持续的测算,并评估其影响。金融稳定理事会(FSB)也表示,将把各成员经济体实施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进展列为其平行审议(peer review)的重中之重。
3.《指导意见》是否提高了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所确立的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是否有差异?
答:根据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指导意见》统筹考虑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的要求,设定了三个层次的资产充足率监管标准:一是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二是引入逆周期超额资本要求,包括:要求商业银行基于跨周期的风险参数计量资本;计提2.5%的留存超额资本要求;计提0-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三是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与国内现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大型银行11.5%、中小银行10%)基本一致。
国内新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与结构安排和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总体上一致,差异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内核心一级(普通股)资本充足率最低标准为5%,比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的规定高0.5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我国长期重视资本质量监管,目前国内各类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都显著高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规定的4.5%最低标准,将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要求设定为5%不会对国内银行产生负面影响。二是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暂定为1%,而巴塞尔委员会和金融稳定理事会尚未就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达成最终共识。
4.为什么《指导意见》规定的资本充足率过渡期安排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不同?
答: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要求2013年初开始执行新的资本监管标准,2018年底达标;而国内新监管标准自2012年初开始实施,2016年底达标,实施时间提前1年,最后达标时间提前2年。
设定不同于第三版巴塞尔协议过渡期安排主要出于三方面考虑:一是第三版巴塞尔协议给予较长的过渡期,主要是由于绝大多数欧美银行面临较大资本缺口,需较长时间调整经营行为,同时欧美经济增长前景尚不明朗,尽快实施严格的资本监管标准可能拖累经济复苏的进程。二是国内银行资本充足率较高,2010年底银行业平均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分别达到12.2%和10.1%,绝大多数银行已经达到新监管标准,具备较快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条件;同时实施严格的资本约束有助于抑制商业银行长期存在的信贷高速扩张潜在的信用风险,这与“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发展质量的总体要求也是一致的。三是虽然2018年底是全球银行业的最后达标时限,但市场压力将推动国际化大银行尽快达标,尽快实施新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有助于提升国内大型银行的评级和市场信誉,为国内大型银行实施国际化战略创造有利的监管环境。
5.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提出的杠杆率监控标准为3%,《指导意见》中的杠杆率标准确定为4%,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银行体系过度杠杆化是本轮金融危机负面效应显著放大的重要原因。第三版巴塞尔协议之所以将杠杆率监管标准确定为3%,并给予较长的过渡期,主要是迁就欧美大型银行杠杆率普遍偏低的事实,是妥协的结果,按此标准难以对银行体系的杠杆率累积形成有效约束。从我国银行体系的实践来看,大多数银行业金融机构杠杆率已经达到了4%,只有少数资产高速扩张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未达标,并且差距也较小。为推动商业银行转变高速扩张的发展模式,强化自我约束,提升发展质量,将杠杆率监管标准设定为4%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若将杠杆率监管标准定得过低,对银行高速扩张的行为不能形成有效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