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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对保险经纪公估从业人员定规矩

来源:中国保险报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5日

    保监会在近日公布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中强调,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招揽或者从事保险经纪业务、保险公估业务,不得与非法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经纪业务、保险公估业务往来。同时,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其他机构及个人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

    《意见稿》规定,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前应当取得所在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机构颁发的《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同时,应当通过保监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机构不得授权未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及本机构《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保险经纪和保险公估业务。

    对于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意见稿》规定了10种禁止行为,即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泄露在保险经纪业务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同时,对于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意见稿》规定了9种禁止行为,即向保险合同当事人出具虚假或者不公正的保险公估报告;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冒用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等;利用行政权力、股东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公估合同、接受保险公估结果,或者限制其他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泄露在保险公估业务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来源:中国保险报

责任编辑:仝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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