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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社局: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倒休必须给钱

来源:北京晨报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06日

    晨报讯(首席记者 姜葳)仿佛是应劳动节的景儿,“加班”成了昨天市人社局在线答疑的热门话题。如果刚刚过去的“五一”劳动节当天您加班了,单位必须支付三倍工资作为加班费,而不能以“换休”或者“奖金”替代加班费。

  法定节假日加班 不能倒休必须给钱

  有网友问,在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加班,要依法支付300%的加班工资,能否改为给职工安排倒休?如果可以,是否要按照加班时间的3倍安排倒休?

  市人社局负责人解答说,加班费分为两种: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其个人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涉及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存在补休及倒休,必须依法支付300%的工资报酬。”

  强迫加班最高罚500元

  一位网友自称在某单位上班十个月,累计加班过500小时,公司却只以“总经理嘉奖”和“年终绩效工资”就是加班费为由拒绝发放加班费。另一位网友则正相反,说单位加班严重,虽然“给了加班费,但是我就想休息休息”。

  对此,市人社局负责人明确表示,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奖金不能等同于加班费。

  单位安排员工加班,一般每天不能超过1小时;如有特殊原因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可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病假按最低工资80%起付

  有网友咨询,其公司很多女员工从一怀孕就开始休病假,有的人甚至一直休到哺乳期。对于这种已经休完医疗期的情况,是否可以只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病假工资?能否按事假处理?

  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只要是劳动者持有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就不能按照事假执行,而只能以病假处理。法律所规定的病假期间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这是一个最低标准,如果高于这个标准,法律并不禁止。

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姜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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