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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人寿:普及新法 客户险企同受益

来源:中国保险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0日

    新《保险法》实施已近两年,其具有消费者权益更有保障、理赔更透明、保险资金用度拓宽、监管执行有法可依等特点,其中保障保险消费者权益已被置为第一位。国外保险经营至今已发展四百多年,而国内仅百余年。随着保险牌照的放开,百余家保险公司遍地开花,尤其是寿险增员,寿险代理人以拿佣金转正为目的,对于客户的实际需要与个人权益往往有所忽视。这是造成保险行业形象与保险诚信较低的重要因素之一。

    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从业者必须在订立保险计划的时候,引导客户阅读条款与保监会的投保提示书,提示客户应注意的风险,并且要求签字。据合众人寿运营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此举可以促进营销员队伍的建设,改善服务水平,让客户真正得到实惠。

    客户权益得到维护 应首先了解“免责条款”

    据调查,买保险“投保容易理赔难”是客户最担忧的问题。“理赔难”的原因有很多,有的客户在投保时忽视合同,只听代理人的介绍,有部分代理人借此盲目夸大产品保障范围,这就给后续理赔埋下隐患。新法强调,对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及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说明。合众人寿在此也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在投保时,应充分了解“免责条款”,以保护自身利益。

    避免纠纷 保险公司应从自身普及新法

    新法中对争议最大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也有所完善。新法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合众人寿运营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普及宣传新《保险法》,应从公司内外勤员工开始,让保险从业人员深入了解新法,才能帮助维护客户的自身正当权益,同时也能减少因保险纠纷导致的公司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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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保险报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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