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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城市变额年金试点启动 试点公司应具备四条件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1日

    中国保监会5月10日宣布,正式启动变额年金保险试点,京沪等五市成为首批试点区域。本月保监会将对保险公司进行培训,接收保险公司的申请。试点期间,一家保险公司仅限申报一个变额年金保险产品

  所谓变额年金保险,可以简单理解为:变额年金保险=投资连结保险+最低保证+年金化支付,可以看作是具有最低保证、实行年金化支付的投连险产品。变额年金保险在欧美保险市场是一款主流产品,2009年变额年金保险在美国年金市场占比接近50%。和保障型保险产品不同,作为投连险升级版的变额年金,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但期望一定投资收益的保险消费者。

  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主任梁涛介绍,近年来寿险业存在创新不足,产品逐步同质化,渠道竞争加剧的问题,为避免各公司在单一产品线、单一渠道上的过度竞争,引入变额年金保险加以试点。本次试点,拟采取区域限制方式,根据保险消费者成熟度、经济发展情况、过往市场规范等因素,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厦门成为首批试点区域。

  对于试点公司的资质,要求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是经营投连险满三年,二是最近一年内没有受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三是上一年末提交申请前最近两个季度末偿付能力处于充足II类,四是建立了支持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模式的信息系统。此外,每个符合条件的公司只能试点一个产品,试点额度不得超过最近季度末偿付能力下实际资本的4倍与80亿元的小者。

  梁涛表示,保监会将采取“先制定初步规定,后审批产品”的方式,对变额年金基于“成熟一类、审批一类”的思路,先期只允许提供风险程度较低的四类保证,对风险程度较高的最低保证暂不允许提供。同时,要求产品期限不得低于7年。

  此外,在限制销售区域的基础上,拟同时进行销售总量控制,并直接与偿付能力下的实际资本挂钩,以确保保险处于公司的可承受范围内。

来源:中国证券报

责任编辑: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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