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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细则

来源:大江网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1日

    5月10日,记者从江西省发改委获悉,江西日前出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商品房、二手房和保障性住房均在明码标价范围,新的细则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

    开发商须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

    江西规定,对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现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商品房销售前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并应将预售合同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标价牌应该放在醒目位置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商品房实行“一价清”制度,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应标示本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58。

    商品房标价实行“一套一标”

    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除标明总价外,还要标明建筑面积或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代收代缴费用和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不得以笼统的均价(或起价)进行标示。

    销售停车位的,应标明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同时应公布机动车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明码标价应标明小区名称、地段或地址、面积(建筑面积或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房型、计价单位、租赁价格、设施配套情况及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等。

    基础配套情况也必须一并标明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包括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以及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配套情况。

来源:大江网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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