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金融网综合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9日
中国保监会昨日发布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高了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的存放门槛。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以定期存款、大额协议存款或保监会批准的其他形式,将资本保证金存放在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住所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省会城市的指定银行,并且资本保证金存款存期不得短于一年,存放银行净资产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
资本保证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的,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的资金。
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出台该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资本保证金管理工作,加强资本保证金监管,保险公司应遵循“足额、安全、稳定”的原则提存资本保证金。
保监会表示,新的《管理办法》对存放银行条件主要做出了三点修改:
一是增加存放银行家数。为便于监管,《暂行办法》规定,资本保证金应存放于一至三家银行,但是随着保险公司快速发展和资本金的不断增加,这一规定产生的资本保证金存放的集中度风险也不断增加,特别是对大型保险公司,这一问题比较突出。因此,为了分散风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选择两家以上商业银行作为资本保证金存放银行。
二是提高存放银行门槛。为了保证资本保证金的安全,应将其存放于实力雄厚的银行。暂行办法规定“存放于注册资本40亿元的银行”,一方面,注册资本不能全面反映银行资本实力,另一方面,40亿元的门槛较低。因此,《管理办法》规定存放银行净资产不少于200亿元人民币。
三是规范存放地点要求。鉴于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管理水平存在差异,为了保证资本保证金管理的安全、有效,《管理办法》规定资本保证金应存放在保险公司法人机构住所地、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省会城市的指定银行。
为确保资本保证金的安全,保监会还增加了对资本保证金的两条限制性规定:一是存期内不许变更资本保证金性质。部分保险公司盲目追求资金收益或将资本保证金作为发展业务关系的手段,频繁变更资本保证金性质,更换存放银行,存在安全存放的风险隐患,也不利于监管,因此,《管理办法》规定,到期前,保险公司不得变更资本保证金性质。
二是不许质押融资。为了降低资金风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将资本保证金进行质押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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