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9月5日公布的《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投资标的和方式。保监会此次详细规定了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的五种投资标的。其中,保险资金可以采用股权投资方式投资除土地储备外的四种类型不动产,可以以债权方式全部五种类型不动产,可以以物权方式投资两种不动产。
保险资金可以采用股权方式投资的四种类型不动产: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的可转让项目;取得产权证或者他项权证的项目。
保险资金可以采用债权方式投资的五种类型不动产: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已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的可转让项目;取得产权证或者他项权证的项目;符合条件的政府土地储备项目。
保险资金可以采用物权方式投资的两种类型不动产: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许可证的可转让项目;取得产权证或者他项权证的项目。
保监会规定,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应当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相应权证齐全合法有效;地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城市;管理权属相对集中,能够满足保险资产配置和风险控制要求。
在不动产投资比例方面,此次规定与此前颁布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相同,均为投资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
但此次颁布的不动产投资细则还进一步要求,保险资金投资单一不动产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该计划发行规模的50%,投资其他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不高于该产品发行规模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