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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正式放行

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作者:林劲榆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7日

  5日晚间,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正式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这是我国首部私募股权投资办法和保险行业首部完整不动产投资办法,意味着险资可名正言顺投资房地产和私募股权了。

  千亿保险资金有新投资渠道

  “两个办法”对投资主体、资质条件等事项,进行了全面的规定。《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指出,保险资金只能投资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的企业股权,不能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不能投资高污染、高耗能等不符合国家政策和技术含量较低、现金回报较差的企业股权。

  针对股权和不动产的投资特点及风险特征,上述办法对风险控制做了系统性安排,明确了投资股权不超净资产。按照规定,保险机构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等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直接投资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除重大股权投资外,投资同一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30%;投资同一投资基金的账面余额,不超过该基金发行规模的20%。

  业内分析人士指出,按照二季末,保险公司45235亿总资产计,三季度可以有超过4500亿元和2200亿的资金进入不动产和PE市场,“两个办法”的发布将缓解当前2万亿的保险投资压力。

  保险公司严禁变身开发商

  保险资金将可以合法进入不动产领域,但必须严格控制风险,投资总额不能高于保险公司投资总额的10%。《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指出,如以债权、股权、物权方式投资的不动产,其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不得低于15年,且自投资协议签署之日起5年内不得转让。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不含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投资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投资不动产及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

  但无论直接投资还是间接投资,保监会都明文规定险资不可变身地产开发商。办法明确:险资不可以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和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保监会禁止险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投资的不动产应当地处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等具有明显区位优势的城市。

  市场分析人士表示认为,保监会在放开渠道的同时,借鉴了后金融危机监管经验教训,为了防范风险,将投资全过程纳入监管视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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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解放网-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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