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杠杆率约束 券商称3家银行需再融资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作者:徐子莫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5日

  中国银监会于本月20日晚间发布了《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其中明确指出商业银行表内外杠杆率不得低于4%。各大券商研究机构都表示,杠杆率旨在约束表外扩张。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高华证券的一份研究报告中发现,截至2010年末,招商银行、华夏银行、深发展A和光大银行的杠杆率分别为3.8%、2.7%、3.3%和3.9%,如果按照《办法》要求,这4家公司并未达标。华夏银行亟需突破

  虽然招商、华夏银行、深发展A和光大银行截至2010年末未达标,但并不影响银行结构调整使其杠杆率提高。值得提及的是,招行2011年的杠杆率会达到4%,符合监管层要求。其余3家还需要通过融资来解决杠杆率的达标。

  高华证券指出,深发展和光大银行已经宣布了各自的融资计划。

  高华证券分析师认为“华夏是惟一一家可能需要削减部分表内外资产或融资以达到要求的银行”。

  中国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金融危机显示,尽管危机前西方主要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处于较高水平,但其杠杆化程度仍在不断扩大,表明单靠风险加权的资本充足率监管尚难以有效控制银行的杠杆化程度。

  银监会指出,尤其是一些商业银行利用复杂的经济资本模型套利,变相降低了银行的资本充足水平,削弱了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加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其实,商业银行并不担心杠杆率下降问题,因为监管层给予了相当长的过渡期。根据《办法》要求,银监会确定的系统重要性银行于2013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非系统重要性银行于2016年底前达到最低杠杆率要求。对银行总体影响有限。

  《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杠杆率为3%,《办法》却把中国商业银行的杠杆率明确在4%。

  在答记者问中,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实施,将引导商业银行加强杠杆率管理,一方面有利于防止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过度扩张和过度承担风险,控制银行体系杠杆化水平的非理性增长和系统性风险的不断累积;另一方面有利于弥补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模型可能存在的缺陷,防止商业银行资本套利行为,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维持一定水平的合格资本。

  国泰君安银行业分析师伍永刚认为,从目前来看,短期内会给少数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来一定的资本补充压力,但由于监管层设定了相应的过渡期,其影响总体上是有限的。

  “通过实施《办法》,有利于督促没有达到监管要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降低杠杆化程度,提高稳健经营水平,并控制银行体系的杠杆化程度和系统性风险。”伍永刚表示。

  中信证券多位银行业分析师认为,银行业监管经历了“简单杠杆率—风险加权资本比例—基于模型的资本比例”的演变阶段。资本充足率目前已作为资本监管的国际标准。但美国、加拿大和比利时仍旧保留杠杆率的约束,商业银行同时接受资本充足率和杠杆比例的双重约束,有利于避免由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走势分化所产生的监管盲区。

  按照2010年6月版的杠杆率测算方法,银监会公布的测试结果是,5家大型银行平均杠杆率为4.7%;5家中型银行平均杠杆率为3.9%,若按照2016年前达标要求,也不会对其经营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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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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