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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险资投资地产新规 国寿或难维持远洋大股东身份

来源:人民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08日

  人民网讯 9月5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新的险资投资不动产办法规定,严禁保险公司“变身”成为房地产开发商,不能投资住宅市场。这是继8月份《保险资金运用暂行管理办法》出台后,第二批出台的相关操作细则。

  新政严禁保险公司设立房地产企业,这使得中国人寿旗下的国寿地产地位尴尬。有分析认为,中国人寿可能要转让旗下地产公司。另外,其远洋地产大股东的位置也可能将存在疑问,而根据《办法》的规定,中国人寿接盘或增持的可能性已极小。

  办法中明确,保险资金不得变相炒地卖地,不得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一级土地开发);不得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投资未上市房地产企业股权(项目公司除外),或者以投资股票方式控股房地产企业。已投资设立或者已控股房地产企业的,应当限期撤销或者转让退出。

  资料显示,2009年12月,中国人寿投控受让外资股份,将北京中保信变为全资子公司,随后将其正式更名为国寿地产,成为了国寿集团旗下惟一从事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务的企业,也是国内首家保险系地产公司。

  而在成立全资地产公司之前,中国人寿已经通过入股地产公司曲线进入房地产市场。据悉,中国人寿分别在2009年12月底和2010年1月分两次购入远洋地产的股份。其中,1月13日,中国人寿购入中化股份所持远洋地产的4.23亿股,持股比例由16.57%增至24.08%,从而跃居公司第一大股东。8月16日中远集团旗下中远国际宣布在未来一年内,择机出售所持16.85%远洋地产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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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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