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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惩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

来源:中国金融网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6日

    中国保监会日前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编制虚假财务资料一案进行了严厉的行政处罚。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保监罚〔2011〕12号)

  当事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寿乌兰察布分公司”)

  住 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民建路84号

  主要负责人:霍英夫

  当事人:李茂忠

  身份证号:15263419641101001808290030

  职务:中国人寿乌兰察布分公司副总经理

  住所:集宁区

  2010年9月13日至2010年9月20日,我局对中国人寿乌兰察布分公司进行了银保业务与销售误导专项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财务资料

  2010年,该公司编制虚拟银保专管员名单领用工资1649人次,列支佣金合计173.65万元。

  二、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2010年,该公司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和个人销售保险产品实现保费收入1821.82万元,支付手续费及佣金64.88万元。其中,2010年1月-5月,该公司委托23家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保险产品376笔,实现保费收入732.5万元,并支付手续费18.19万元。2010年1月-7月,该公司委托7名未取得合法资格的个人销售保险产品,实现保费收入1089.32万元,并支付佣金46.69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及相关人员责任,有保监局调查笔录、中国人寿乌兰察布分公司银保部银行专管员工资领取统计表及领取记录、佣金发放记账凭证、无资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录(1-7月)等证据在案证明。

  我局认为,上述编制虚假财务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本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国人寿乌兰察布分公司处以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八项规定,根据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国人寿乌兰察布分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李茂忠作为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李茂忠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以上合计对中国人寿乌兰察布分公司处以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李茂忠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呼和浩特新城西街支行(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银行账号:15001706632058000008),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来源:中国金融网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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