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金融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6日
中国保监会日前在网站上公开发布了两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分别针对新华人寿王平及新华人寿苏州中心支公司杜树楷。据了解,这是保监会首次以这样的方式送达行政处罚。资料显示,王平是新华人寿的一名高管;而杜树楷与新华人寿江苏泰州中心支公司原副总经理王付荣案有关。
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保监公告〔2011〕12号
杜树楷:
经查,你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任职期间,对该公司的部分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的有关规定,我会拟给予你相应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监罚综【2011】6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联系人:龚华宗,电话010-66286571,传真010-66011873),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你可在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至中国保监会。逾期视为放弃陈述权和申辩权。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中国保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保监公告〔2011〕11号
王平:
经查,你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对该公司的部分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拟给予你相应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监罚综【2011】3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联系人:龚华宗,电话010-66286571,传真010-66011873),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你可在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至中国保监会。逾期视为放弃陈述权和申辩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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