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赣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7日
近日,石城县某商行食品经营业主施某和肖某,因经销8瓶假五粮液白酒和106瓶假茅台酒,被当地工商部门罚款13万余元。
3月24日,石城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琴江镇某商行检查时发现,有部分五粮液白酒涉嫌假冒,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人员鉴定,共有7瓶五粮液白酒为假冒产品。3月25日,工商执法人员再一次对该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行存放着106瓶“茅台酒”,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人员鉴定,这106瓶酒均为假冒产品。
经工商执法人员查实,自2010年1月6日开始,施某和肖某合伙从事预包装和散装食品经营活动,2010年1月29日,肖某从赣州购进“五粮液”白酒6瓶,进价为498元/瓶,已经以售价520元/瓶销售了1瓶;2010年12月份,肖某从其朋友手中购进“五粮液”白酒2瓶,进价为650元/瓶,售价为750元/瓶,至案发尚未销售;2010年3月20日,施某从广东省韶关购进“茅台酒”106瓶,进价为1120元/瓶,售价为1200元/瓶,至案发尚未销售。
工商执法人员责令施某和肖某立即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没收了假五粮液酒7瓶和假贵州茅台酒106瓶。 (张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