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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禁止“炒停”行为

来源:云南信息报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30日

    保监会再度出拳整治市场,这次是业内广泛存在的“炒停”销售误导乱象。保监会近日发布《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禁止“炒停”销售,违者重罚。

    短期来看,禁止“炒停”或对保险公司保费规模有一定负面影响;但长期来看有利于保险市场更加健康规范。不过,由于“炒停”行为难以认定,因此,禁止“炒停”行为收效如何,仍有待进一步观察。

    保险业“炒停”的主要表现形式

    作为一种金融商品,更新换代是保险产品的自然属性,产品的上市、停售都属于正常现象。但目前,保险业内却存在以停售为卖点,通过对费率、投资收益等背景的夸大或不实宣传诱导客户投保,即所谓的“炒停”销售。

    “炒停”的主要表现形式为:保险公司在停售产品前,以“以后再也买不到”、“新产品价格更高”等概念向客户宣传,误导客户短期内购买该产品。相关产品在停售前一个月的投保量远超正常投保水平的停售效应,似乎也印证了“炒停”的成功。部分保险公司甚至将一个产品在多个区域内“炒停”多次。

    这种行为利用了客户在产品信息不透明情况下的盲从心理,通常用于保险公司短期业绩的突击。据了解,“炒停”行为通常不是在总公司指导下进行,而是分公司的自发行为。由于分公司每月、每季度、每年度都面临业绩考核,如果临近考核时点,分公司发现离考核目标还有一定距离,往往会利用“炒停”短期内冲刺业绩。

    为此,按照上述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以停止使用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名义进行宣传炒作及销售误导。如有违者,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炒停”行为如何认定成关键 

    由于“炒停”行为难认定,因此禁止“炒停”的短期效果取决于监管层实际执行的力度。“"炒停"通常由分公司自发进行,没有明显的企划文案、宣传材料等,一般是由销售人员口头宣传,或是通过销售人员自发印制的非正规宣传文件,因此,除非进行现场检查,否则保监会对"炒停"行为很难认定。”湘财证券分析师说。

    “炒停”行为从一定程度上暴露了目前部分保险公司仍以规模为王、保费为王的短期经营理念,是对公司销售素质的一种伤害。虽然“炒停”可以短期内快速提升业绩,但也意味着短期内消耗了大量的客户资源。保险公司唯有提高销售人员的销售能力才是公司长期业绩的推动力。更重要的是,投保人应理性投保,根据风险偏好购买合适的保险产品,而莫被“炒停”忽悠。

来源:云南信息报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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