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公司《关于公司股权转让的请示》(嘉禾发〔2010 〕296 号)和《关于报送公司股权转让补充材料的报告》(嘉禾发〔2010 〕311 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联想控股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你公司12000万股股份、上海华盛投资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你公司7920万股股份转让给上海安尚实业有限公司。转让后,上海安尚实业有限公司持有你公司19920 万股股份,占比20% ,联想控股有限公司和上海华盛投资有限公司不再持有你公司股份。
二、请你公司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