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报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07日
在国际金融准则新一轮修订的基础之上,我国银行业监管部门在国际上较早完成了新监管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近日,中国银监会发布 《关于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我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监管标准,并根据不同机构情况设置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
新标准改进了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将监管资本从现行的两级分类修改为三级分类,即核心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其最低要求分别为5%、6%和8%;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11.5%和10.5%,若出现系统性信贷过快增长,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
新资本监管标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执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分别于2013年底和2016年底前达到新的资本监管标准。过渡期结束后,各类银行应按照新监管标准披露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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