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金融报 作者:姜瑜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4日
国务院日前就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出十五条指导意见,要求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据了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意见》指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7月1日启动,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设每年100元到1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参保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养老金。而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的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同时,还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据了解,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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