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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银行应自查与担保机构利益输送

来源:信息时报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0日

  日前,银监会召开“融资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情况”新闻视频通气会,银监会融资担保部副主任朱永杨在会上记者透露,银监会已起草关于银行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利益输送问题的风险提示和监管要求,要求银行进行自查,搞利益输送要纠正,该处罚的应予以处罚,该风险提示将于7月起开始实施。

  此外,针对目前一些担保机构直接取代银行进行非法集资、非法吸存及放高利贷的现象,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报道中涉及的担保机构大部分是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对于这些担保机构,已多次要求地方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清理银担合作利益输送

  据悉,一些银行高管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存在利益关系,如银行高管在担保机构中占有干股,并在贷款业务中要求进行不必要的担保。朱永杨表示,对于类似利益输送问题并不避讳,银监会下一步将对银行进一步净化监管环境,要求银行进行自查。根据今年2月下发的《银担合作通知》明确规定,银行项目经办人员和审批人员如与合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担保项目有利益关系应主动回避,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与亲属,以及其他利益关系人投资入股或实际控制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业务合作,不得利用职权指令与某一特定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

  另据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与融资性担保机构有业务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共计10321家,较上年增长27.1%。

  融资担保放大倍数不足

  去年全国各地对原有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了风险排查,截至今年5月31日,全国纳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机构数量为9192家,已完成规范整顿的为8732家,规范整顿合格的为6473家,全国共发放经营许可证5888张。

  但是,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与监管仍存在较多问题,主要是行业整体资信水平较低,商业可持续性比较弱、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作用尚有较大发展空间、地方监管执行力亟需加强等方面。

  以融资性担保的放大倍数为例,去年3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最高放大倍数为10倍,而据朱永杨表示,去年融资性担保行业平均担保放大倍数只有2.1倍。放大倍数低也是影响融资性担保机构盈利的原因之一。据了解,下一步将测算研究提高融资性担保机构放大倍数,使融资性担保机构取得更大效益。同时,银监会还将研究制定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有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再担保机构管理办法、跨省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制度。

来源:信息时报

责任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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