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金融报 作者:吴玥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8日
在上周末于北京召开的2011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论坛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透露,将把大型阳光私募和私募股权基金纳入正在修订的基金法,并表示该修订法案已向地方人大财经委和中央十几个部委征求意见,即将提交人大财经委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就会提交国务院正式征求意见。
而就在上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通过了将大型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纳入监管的提案,要求资产在1.5亿美元以上或者有15个客户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向SEC登记备案。由此,中美监管齐向私募基金"开刀"。
统一纳入监管除了将投资于二级市场的私募基金(俗称阳光私募)纳入监管外,吴晓灵透露,正在修订的基金法另一个重大调整是将投资于未上市股权的私募股权基金(PE)也纳入监管。
吴晓灵认为,根据《公司法》,股权凭证包括已上市或未上市股票;《证券法》则对证券的定义明确为"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未上市公司的股权凭证应该包括在"其他证券"内。"基金法是一部法律,有权力规定它所调整的证券范围。因而,在基金法中把'买卖已上市或未上市的股权凭证、债券、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纳入证券投资范围就是顺理成章的。"
对于PE监管纳入立法的背景,吴晓灵表示,股权投资在中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行业发展过程中,难免遇到各种问题。如一些地方借PE的名字搞集资,有的PE在运作过程中不够规范,在企业上市过程中出现腐败现象。"因而,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近年一直在推动基金法的修订,希望为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法律环境。"吴晓灵如是说。
对此,泰丰资本中国区总裁石博表示,随着PE规模的不断增大,将其纳入监管有助于规避一些不正当或是恶性的竞争,对PE的长远发展有利。"事实上,近年来随着投融资规模增加及其在全球资本市场上影响力的扩大,特别是大型并购基金不断涌现,国际上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都有所加强。"
就在上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了将大型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纳入监管的提案,并特别加强了对于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信息披露的要求。SEC主席玛丽萨皮洛表示,新规会填补当前监管的空白。对那些以前一直在监管视线之外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SEC和公众投资者会了解得更多。
公私区别监管不过,对于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的监管,吴晓灵认为还是应有区别。"金融立法是为了规范某类金融行为,至于这种行为准则的实施是靠行业自律还是靠代表公权力的监管机构来强制推行,应从成本效益的角度加以区分。"
吴晓灵进一步指出,当某一金融活动涉及众多中小投资人利益时,为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中小投资人利益,需要公权力的介入。但有些基金只向少数合格投资人募集资金,监管可以少介入,主要靠行业自律。"应将这类基金纳入行为调整范围,实行有区别的监管。"吴晓灵透露,"按法律关系和行为准则立法、按行为的社会效应进行有区别的监管是本次修法的理念体现。"曾参与基金法修改意见征集的睿信投资总经理李振宁也建议,将大型私募基金纳入监管,小型私募基金则通过成立行业协会进行自律。
而在SEC通过的提案中,即对私募基金采取了"抓大放小"的监管方式。新规要求资产在1.5亿美元以上或有15个客户以上的美国对冲基金与私募股权管理公司在SEC登记备案。同时,资产规模小于1亿美元的基金将由州政府监管,而资产规模在1亿美元至1.5亿美元的基金可自主选择在SEC登记或接受州政府监管。据统计,约有750只大型基金符合该条件。
分析人士指出,此前在监管"真空"下,掌管着市场大量资金的对冲基金存在很多内幕交易和非法关联交易,某种意义上造成金融市场的混乱和不公平。为此,SEC早就针对多家对冲基金采取调查行动,将这些"大鳄"纳入监管,有利于确保基金不会因倒闭而对经济和金融系统造成冲击,提升欧美另类投资市场的安全系数。
在业内呼吁及SEC新规下,修订后的基金法或将对私募基金采取"抓大放小"的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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