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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金融国企改制须进行整体资产评估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郑晓波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8日

为加强和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对金融国企资产评估的范围确定、评估结论的使用、评估机构的选聘等问题予以明确。通知规定,评估结论的使用必须与所对应的经济行为保持一致。在金融企业改制过程中,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评估结论仅适用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不得用于引入战略投资者和首次公开发行。

通知规定,金融国企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清算或产权转让的,应对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对子公司增资扩股时,因吸收新股东入股或企业原股东未按照原有出资比例追加投资等,造成原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需要对子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评估。以非货币性资产增资或出资的,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对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

与此同时,金融国企以债权转股权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对拟转股的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收购非国有单位股权的,应对被收购企业进行整体资产评估。以非货币性资产收购的,还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质押,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接受抵债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收购非国有单位非股权类资产,处置不良资产,确定涉讼资产价值,或进行资产转让、置换和拍卖的,应对所涉及的资产进行评估。

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与其下属的独资企业之间,或者其下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资产或者产权置换、转让和无偿划转,未造成国有股权比例发生变动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评估。

关于评估项目的委托问题,通知明确,金融企业出现整体或部分改制,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发生变动,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等经济行为时,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金融企业出资人权利的,应由国有出资人直接委托,或书面授权金融企业作为评估委托方。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在出现上述行为时,应向国有出资人书面申请授权其选聘评估机构开展相关资产评估工作,国有出资人根据实际情况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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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证券时报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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