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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须"风险匹配"

来源:上海金融报    作者:周轩千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1日

  在银行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日渐高涨的6月末,中国银监会起草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办法》从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要求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提高合规销售水平,防止误导销售,最终实现"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

  把对的产品卖给对的人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主要从三个方面加强对客户合法权益的保护: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风险揭示书,内容至少应包括风险提示语句、产品类型、产品风险评级及适合购买的客户评级、示例说明最不利投资情形和结果、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等。二是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在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中制作专页客户权益须知,内容至少应包括办理理财产品的业务流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程、商业银行进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等内容。三是要求商业银行按规定对理财产品进行风险评级,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

  "按照一定标准对理财产品和客户进行风险评级,将某一风险级别的理财产品卖给同一风险承受能力级别或更高风险承受级别的客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匹配,避免出现误导销售的情形。"该负责人表示,因此要对客户和产品分别进行评级。

  根据《办法》,商业银行应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其中,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此前,银行理财产品只有5万元起售这一门槛。

  此外,《办法》将高端客户分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须满足三个条件之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份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认购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

  流动性监测难题在商业银行大打理财产品"价格战"时,其自身获益也已经与承担的风险有不再匹配之势。

  "理财产品成了目前银行吸引资金的重要工具。银行通过提高压缩利润空间、理财产品收益率,让利给客户,从而加大资金来源。今年以来,中小银行一直成为高收益理财产品的主力,实际其规模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与风险承受能力较好的国有大行相比,中小银行这种行为风险很大。"金融界金融产品研究中心有关人士指出。

  光大证券分析师沈维则认为,从银行理财产品的基础资产结构看,其风险仍然可控。"偏紧的货币政策和趋严的监管标准制约了银行表内资产负债的扩张,银行表外扩张冲动加强,非保本型产品的大量发行成为主要渠道之一。但由于基础资产类别已明显变化,权益类产品占比下降,债券、利率和票据等稳健收益型产品成为主流,银行理财产品的隐性风险并没明显扩大。"沈维表示。

  在宏观经济层面上,银行理财产品发行已影响到宏观调控的有效性,这无疑也是监管者不愿看到的。"年初以来,存款大幅波动,与理财产品大量发行及其结构变化不无关联。一方面,非保本型表外理财逐渐占主导地位且委托期限趋于短期化,存款阶段性'出表'和'入表'频繁。另一方面,受制于严格的贷存比考核,银行通常将理财产品到期日集中安排在月末或季末,这也加剧了存款波动。"沈维表示,今年1月至5月的新增存款分别为-203亿元、1.3万亿元、2.68万亿元、3377亿元和1.11万亿元,同比增速分别为-101.3%、36.6%、70.7%、-71.4%和2.8%。

  沈维指出,由于表外理财并未纳入广义货币供应量(M2)的统计范畴,短期M2对于整体流动性的指向意义有所下降,而社会融资总量更为全面。

  中国社科院陆家嘴研究基地金融产品中心的王增武建议,对发行银行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要建立健全的统计监测体系,并建立分类监管和分级销售制度,结合商业银行过往发售产品的风险水平、收益水平和流动性信息,确定商业银行新发产品的风险收益水平和流动性指标,避免发行主体资产管理能力与产品风险收益水平的错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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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金融报

责任编辑: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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