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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来源:烟台大众网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18日

  记者17日从烟台市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获悉,由国家旅游局、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的《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将从2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家旅游局2001年5月15日发布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同时废止。

  相较于10年前“旧版”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在整体章节、具体内容上都作了较多的修改和完善,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在导游及领队人身权益、旅行社投保范围、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和保险公司理赔服务工作程序四方面都有全新变化。

  旅行社保险费率不做统一要求

  2001年出台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中的投保范围过于具体,实际操作起来过于死板,灵活性不强,投保费率基本是统一模式,各保险公司之间旅行社投保费率相差不大。根据新《办法》规定,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具体包括三种情形:即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保范围广,灵活机动,便于操作。对旅行社的投保费用也不做统一要求,与旅行社经营风险相匹配,比较人性化,大的旅行社风险高保费相对高,小的旅行社保费相对低一些。

  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低于20万

  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一旦发生属于旅行社责任保险保险责任的情形,保险公司将依法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旅行社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作为新《办法》中最引人关注的焦点变化,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有了较大提高。2001年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中规定:国内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人民币8万元,入境、出境旅游每人责任赔偿限额为16万元。新《办法》中规定,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外出旅游个人人身权益保障有了较大提高。

  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进行大幅提高,让外出旅游者的个人人身权益保障有了较大提高。这些年,随着旅游人群的不断增加,国内外一些旅游安全突发事件也时有发生,这让旅游安全问题成为游客出游首要考虑的问题,新《办法》对责任限额的提高,让游客的出游保障也得到了提升,市民和游客出游就更安全了。

  导游及领队人身权益首入保险保责任

  将导游或者领队的人身伤亡纳入到保险责任、赔偿责任之中,这在以前的保险规定中是没有的,这个变化也让导游及领队的人身权益有了重要保障。

  新《办法》明确规定,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其中对“旅行社责任保险”做了新的定位和界定,是“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中,将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也纳入到保险责任、赔偿责任之中,这在保险规定中首度如此确定。

  导游和领队是旅游活动中为游客提供服务的重要人员,也是处理和解决旅游突发事件的主要人员,对他们的人身权益给予明确保障,是新《办法》重视人性化的一大变化。这一变化将给旅游从业者带来直接的保障,也将促进行业管理的更加规范。

  首推保险公司先予赔偿

  新《办法》依法规范了保险公司理赔服务及工作程序,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做出了新的约定,比如:根据旅行社的请求,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受害的旅游者、导游或者领队人员赔偿保险金。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先行赔偿保险金用于支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旅行社或者受害的旅游者、导游、领队人员的通知后,经核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可以在责任限额内先向医疗机构支付必要的费用。保险公司先于赔偿的人性化服务,体现了对旅游者、导游、领队生命价值的尊重,理赔服务也将更加优质、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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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烟台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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